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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仅能作为过错侵权责任的保护对象,而不能作为责任的发生基础。过错侵权责任的出发点在于所有权人自负其责,故其发生基础通过评价性的归责而体现出来。归责最初是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在德国法中,它却通过违法性和有责性之区分而被进行了概念建构。这种建构产生了诸多困难之处,因此更好的方式是将归责重新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并将义务违反作为过错责任发生基础和归责的核心,《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解释也应体现此种发生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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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证据占优势”标准的可行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对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证据占优势”证据标准加以理性剖析,认为其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通性举证责任原理,体现了达到“法律真实”的证明任务的要求,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从理论层面、制度背景、法律规定、公民诉讼观念的转变以及司法实践等五个方面对“证据占优势”证明标准在我国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