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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公务活动中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 公务活动是指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及社会组织事务的公共管理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务活动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第二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及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公务活动。由于习惯的不同,内地学者一般称此类犯罪为职务犯罪。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检察调研队伍日益壮大,工作条件不断改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工作职责不断丰富和扩大,形成了检察长领导,研究室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检察干警人人动手的调研工作格局。30年来,检察调研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为重点;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围绕推进检察改革,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参加国家的立法活动,把检察制度的调查成果制度化、法律化,并形成了一套调查研究工作的基本经验。  相似文献   
13.
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大概有这么四种主张:一是认为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侧重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就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种主张是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1条以及第13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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