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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术语一般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种。在司法实践中,专业鉴定术语的表述与群众和媒体习惯使用的汉语言逻辑及修辞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常常引发不必要的麻烦。随着社会生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权日益受到重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术语应当进行修改,应将鉴定结论术语的表述改为重度伤害、中度伤害、轻度伤害,废除轻微伤级别。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和谐社会对人身权利的尊重,也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误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