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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2,(1):13-30
预防应当成为刑法的重要目的。刑法学者虽然口头承认其重要性,但在理论研究上对预防功能始终充满警惕,认为预防具有内在扩张逻辑。因此,学界提出用法教义学体系对预防进行控制。但法教义学的控制方案无法提供清晰的标准和明确的方法,显得左支右绌。预防水平实质就是刑法的调整范围和刑罚的严厉程度,对它的控制应当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以成本控制的形式进行。成本控制下的最优预防应当成为刑法的规范目标。成本控制理论不仅更加开放和统一,还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法教义学控制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教义学者将体系化等同于理论统一。 相似文献
12.
于江磊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22,(1):44-53
人工智能时代的人类面临人工智能歧视、主体自由失落和人文精神衰退等现代性困境。为此,必须从法律实用主义思想中解放出来,增强主动性,重视前瞻性"未来法"的建设。传统的"个体正义"在这一时代面临挑战,人的"类本质"和人工智能的"类特性"催生出"类正义",助力于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实现法律正义的正当分配迫切需要重拾正义的平等、互惠和理性等内在本质,保持开放包容心态,尊重正义观的多样性,以破解现代性难题,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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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9,(3):64-72
我国网约车监管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决定了其存在下列问题:首先,网约车监管的巨大信息量和工作量使政府部门不堪重负;其次,对于预防性监管,政府部门往往缺乏热情;再次,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变大;最后,政府和网约车企业之间缺乏缓冲,政府将与网约车企业共同分担风险。针对上述问题,程序导向的反思理性法理论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制度设计思路。反思理性法追求的是受规制的自治,即主张通过对被监管者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协调机制的矫正,实现社会公共责任的内化,社会主体内部管理体系的重塑才是元层面的监管策略。重新设计网约车监管制度对于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一监管体系的核心则是以安全为目的的网约车企业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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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祝睿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3)
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可能损害多种法益。基于对经验素材的分析,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按照行为损害的利益内容不同可分为期待型、谣言型、阻碍型三种,主要可能损害自杀者的人格尊严法益、自杀现场作为"原有功能场所"以及作为"救援场所"的双重公共秩序法益、自杀救援人员的履行职务法益,从法律解释的社会目的方面考虑,不应认定起哄闹事行为损害了自杀者的生命法益。根据损害法益的不同,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有不同的规制路径,该类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2条、第50条,不宜径行适用第26条,即不宜认为该类行为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从而适当限缩"口袋法"的适用,使制度发挥更加清晰和精确的法益维护与法律教育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