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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日,被称为“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从此电子签名获得了与传统手写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届时,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帐”。电子签名这一网上“身份证”让交易双方吃下了“定心丸”。部分专家因此预言:电子商务将在我国迎来春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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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22)
豫政[2010]7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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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健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7,15(4):33-34,47
电子认证是一种信用服务,是对电子签名的证明。电子认证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于认证服务合同产生,各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电子认证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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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6):20-24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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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及其主体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介绍了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研究了电子认证的认证机构及其法律形式、设立条件、法律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本文介绍了国际和国内电子认证的有关立法 ,分析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比较研究 ,试图得出相对合理的结论 ,对我国的电子认证立法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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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同时废止。部长李毅中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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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是电子商务活动首要考虑的因素,基于数字证书的网上支付平台能有效保障交易安全,但电子认证机构在其中的责任并不明确。电子认证机构签发和管理数字证书,付款人和收款人是证书用户,双方存在特殊服务合同,前者违反如实告知、泄露用户信息等义务,应负违约责任。认证机构与银行成立法定信赖关系,未尽谨慎审查证书信息等合理注意义务导致银行受损失,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且无免责事由的,负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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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3):84-86
国家之间主权的互相独立使电子认证的法律规定存在极大的差异 ,而电子商务交易的全球化必然要求全球电子商务法律的协调和统一。跨国电子认证 ,尤其是跨国电子认证机构及其证书效力的认许、认证机构的营业地问题 ,亟需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 ,形成统一、有序的全球电子认证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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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时下互联网金融所引发诉讼的情形多种多样,以网贷为例,网贷投资人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引发的诉讼;借款人因隐私泄露对平台的诉讼;平台倒闭或跑路所引发的诉讼;P2P网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证券等而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其中,网贷中电子合同、合同主体和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解决争议的首要问题。一、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因素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