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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碳标识规范法律正当性之缺失及其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碳标识规范不仅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了负面影响,而且其法律正当性也值得质疑。西方发达国家主张以单个产品为平均分配温室气体排放容量资源的基本载体,其必然结果是导致全球共有的温室气体排放容量资源在不同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企图以全球共有自然资源在产品上的平均分配来掩盖其在平等的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气候变化国际法应当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共同建构碳标识国际规范的一个基本框架,应当坚持在碳排放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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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局限性和改进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产品严格责任制度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的重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则意味着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过失的客观表现,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因此其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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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湘江中下游地区府、县治所城市在城市形态的时空特征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作为区域行政中心的府城在城垣轮廓和衙署位置上很大程度地受其唐宋前身的制约,而县城之城垣大部分直到明代才得以修筑,其动因主要是朝廷欲加强对地方的控御,在规模上也普遍小于府城。较之于城内衙署区,城外街区更多地体现城市商业贸易的功能,而且在清中后期长沙、湘潭等中心城市还形成了类似于中心商务区的街区,当然在一些城市中这种功能分划并不明显,反映了城市功能分区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