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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后让与担保”——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让与担保"在《物权法草案》中曾经出现过,但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并未采纳。"后让与担保"是有学者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为依据,并参照"让与担保"的发生背景和发展过程而提出的一个新种担保物权概念。正如"让与担保"不能独立存在一样,"后让与担保"也没有独立存在的个性和价值。究其实质,"后让与担保"是抵押权的一个变形。我国《物权法》担保权编关于"未来物"上的抵押权的规定已经涵盖了这一担保物权形式。"后让与担保"与抵押制度相比没有创新内容。需要对我国现有的多元化担保物权体系结构进行一元化改造,以应对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有名无实的所谓新型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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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81条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的突出特征在于抵押财产的可变性。与此相适应,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购买人不受追及规则,即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购买人。但物权法未就与浮动抵押同样密切相关且更具实践价值的购买价金担保权的效力作出规定,对购买人不受追及规则的植入也并非周到、科学。为此,须借鉴他国经验予以补充完善,构建统一而明晰的动产担保物权受偿次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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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学立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4):164-170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这一法制创新既不会引起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当然就更不会因所谓的缺陷而被让与担保制度替代。相反,《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创新担保物权体系,并最终制定一部“统一动产担保法”开辟了视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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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应当包括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予以制度规则体现 ,以满足民法理论完善、缜密以及物权变动安全追求的需要 ;确立公示公信原则 ,以适应市场经济对财产归属与流转安全的要求 ;取消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规范并将其精神归缩到公示公信原则之中 ,进而使公示公信原则成为客观统一的物权变动识别制度。这一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 ,是法律制度本身和谐互补的要求 ,也是市场经济安全、有效运转对法律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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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学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日渐深入,尤其是对某些民法基本原则如私法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也早有探讨,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学界至今尚未形成一个体系相对稳定和认知大体一致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并且,即使对一些得到普遍认可的民法基本原则,在其内涵、外延以及适用上也存有相当大的分歧。笔者认为,上述不足与我国当前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方法有关。因受多方面的限制或束缚,我国学者多以《民法通则》第一章的法律文本作为确立和探讨民法基本原则的框架,其研究方法亦多集中在对该通则条文的分析和解释上。这种就事论事的研究方法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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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之否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须以法律行为理论为基础,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立论前提。“共同瑕疵说”、“条件关联说”和“法律行为一体性说”均不成立。在物权行为有因还是无因这一问题上,相对的无因说难以证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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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的主客观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条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就是当事人间的"合意",客观条件就是要有"特定物".各国物权变动体例的不同,在主观条件方面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别;在客观条件方面有直接以"特定物"为交易前提者和间接以"折射"方式表现"特定物"者."物权意思 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更具有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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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行为能力的立法体例有三级制、二级制之别.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采德式三级制.比较各国行为能力制度,二级制立法模式更符合民法作为私法之趣旨.我国未来《民法典》应确立二级制行为能力制度,并完善与二级制立法模式相关的制度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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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在立法上分类为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在此基础上,立法又分别规定各类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担保物权的设定、公示、效力、顺位、实现和消灭"等。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分类的结构模式易于导致立法者对全局性制度的疏忽或遗漏,在此基础上,对各类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分别规定又可诱发制度之间的重复、不协调甚而冲突或矛盾。实证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制在以上两个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的现实存在佐证了以上学理认知。解决问题的近期措施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以解司法亟需;远期目标则是制定一元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以替代现有的多元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以此,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制得以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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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应当区分为以法定公示形式表彰和非以法定公示形式表彰的物权归属确定。不能区分此二者,是造成对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之研究不够彻底的原因。我国物权立法应参酌不同立法例,建立以事实物权、法律物权的基本分类为基础的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具象物权的归属确定规则和抽象物权的归属确定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