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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法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24,(1):106-118
“涉外法律”可以分为“涉外公法”“涉外经济法”与“涉外私法”。2023年6月28日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生效的《对外关系法》属于“涉外公法”的范畴。该法共有六章四十五条,含总则、对外关系的职权、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对外关系的制度、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及附则。它意在申明中国的对外关系活动将严格按照法治轨道运行,促使涉外法律体系更为完备,更有利于开展涉外法治斗争和维护国家、企业和国民利益。针对该法的宣示性及高度抽象和概括性,在该法实施过程中,我们首先应加大相关研究,为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有效实施打下基础;其次要协调好《对外关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再次采取有效实施《对外关系法》的具体举措;最后要注重非国家行为体对实施《对外关系法》的影响与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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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第九条明确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等参与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对此,在界定数据安全概念之含义并对其进行分类后,应意识到重要数据和敏感数据之安全应比一般数据安全更需要受到重视.针对数据泄露事件频发使得数据安全受到普遍关注之现象,分析现行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内容及其不足十分关键.在前述分析论证基础上,结合数据治理主体的多元性等方面,可以在数据安全保护法律制度完善方面做出如下努力:宏观层面,政府应完善政府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完善数据安全标准,指导企业构建数据安全体系;微观层面,企业应明确责任并制定系统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而个人应树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主动防范意识,提升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维权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数据保护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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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改革开放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引进"基础上的构建与完善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该组织本身的宗旨及其存在的一些缺陷,其对中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不足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针对该组织管辖下的有关条约主要体现发达国家的意志及其在WTO成立后在知识产权领域作用弱化的局面,中国作为国力不断增强以及在国际贸易中地位日显重要和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自主完善本国国内法的条件下,与该组织的互动及参与、主导有关国际条约的修改或制定,可以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优势所在的知识产权领域利益.这是中国重要的历史使命,也是其在国际知识产权立法活动中价值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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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后进的发达国家一般在引进技术后经过20年左右的时间均实现了技术能力的提升并形成了核心能力;我国改革开放已30年,虽然成就不小,但在技术能力形成方面仍有很大缺憾,在关键领域尚未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对外技术依存度依然较高,其中重要原因是我国技术引进后续研发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它阻碍了我国技术能力的提升和创新能力的生成。为此,我们应调整技术引进战略,在法律制度上为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条件,加大后续研发投入,加强官产学研的后续研发合作,在做好后续研发的基础上,逐渐增加自主创新比重,最终过渡到完全的自主创新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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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曾是《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最有争议的内容之一,至今在国际层面尚未达成统一约定。由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复杂性,可将其法律适用分为私法和公法两个层面:前者采取“有限意思自治”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补充的原则,而且法律选择不得违反受方国的法律法规;後者对涉及公共秩序、国家主权或强行法规定的事项,必须适用当事方国家的法律。中国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也应采取类似原则;封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其有关技术转让的法律适用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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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格老秀斯(1583-1645)被誉为近现代“国际法之父”是基于其在1625年发表的、蕴涵着开启“新时代”国际法思想和原理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实际上任何一个理论均有其发展的轨迹,格老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也不例外,也有一个缘起、形成和逐渐成熟的过程。结合他个人人生经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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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成因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其特征也是处于变动之中,否定或静化知识产权特征都是不科学的。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主要特征为排他性、地域性、信息形态性、无形性和可复制性,时间性已不是其主要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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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经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有一定的时间地域限制。名牌产品必须注有相应的驰名注册商标。尽管我国早在1982年就颂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也在其后不久出台,可国内企业不少法定代表人仍缺乏商标的法津保护意识。在国际市遍上,当发达国家为商标品牌“屡战犹酣明寸,我国不少企业却对此“睡意愿航”,无所反应,根本体会不到商标在现代商战中的突出作用,使不少8牌商标就被外国把注,或在台资‘会作的烟幕中消失。在当会的经济交往中,外国企业对他国的竞争已接“产品输出”到“资本输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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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夏天以来美国在中美贸易之间频频制造摩擦并对中国的相关立法和企业行为发起挑战,其表象是美国政府作出的决定,但实际上背后私人企业是始作俑者;它们所涉及的问题实质是私法行为公法化现象及其理论。历史地看,"私法行为公法化"自近代国际贸易出现之日起,就已经存在,只不过美国政府将其表达的更为直接而已。私法行为公法化意指私人将蕴含营利性的动机、目的等意志的行为通过特定形式变成国家意志的行为或过程,它影响或干预国际贸易,以实现其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之目标;通过它,私人部门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并体现为国际贸易的国内与国际法律规范,进而对后进的国家之国际贸易产生制约。应对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能仅限于政府之间,企业等私人部门的参与也至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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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我国进一步发展,美国和欧盟相继在WTO起诉我国存在“强制技术转让”。在澄清国内法律与WTO规则相符性的同时,我国已意识到完善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内生需要与此次美欧起诉具有相关性: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技术转让法,有关措施散见于诸多法律条文而妨碍了制度的整体效用。此外,我国未全面利用WTO例外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致使本国劣势企业负担过高义务。为创设公平的技术转让法治环境并避免发达国家滥用技术保护,我国需整合有关法律规范,修正过时规定,依据技术转让所涉的贸易和投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并积极通过国际规则寻求优惠待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