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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中俄关系不断发展,不论是高层政治经济关系还是民间关系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形势.现阶段,中国公民在活跃俄罗斯市场、补充俄罗斯劳动力同时,也带来一些新问题.中国公民在俄罗斯违法犯罪既有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既有来自中国公民自身的因素,也有来自双方警务机构和管理层面的因素和地域上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02.
李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0,3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的面貌和结构,在证据、程序、诉讼结构和案件结构等层面都增加了生成刑事错案的系统性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野下刑事错案有着特殊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实践中,诉讼利益驱动下的司法人员不当取证行为、犯罪嫌疑人自愿型虚假供述、辩护职能的不足是产生错案的具体原因。化解和防范刑事错案的风险,应当引入证据标准、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加强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以及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相似文献
10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5):59-69
在当前"大调解"社会纠纷综合治理背景下,公安机关参与调处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警察职能定位、警务模式选择、警务资源配置、警察绩效考核机制、警察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要求等,对警察民事调解都提出了诸多挑战。本文从立法、人才培养和制度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立法上,明确警察民事调解规范;人才培养源头上,公安院校应在本科教育中开设"警察民事调解训练"相关课程并加强在职警察民事调解培训;在制度建设上加强警察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04.
105.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2):15-28
人工智能犯罪是极为现实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刑法首要解决的应当是人工智能刑法属性的定位问题。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学习、自我升级的特点,与传统工具存在差别。人工智能不具备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不能成为刑法评价意义上的犯罪主体。在可见的时间范围内,人工智能的本质只能是工具,但又与传统工具存在差异,人工智能是具有“智慧”的工具,即“智慧型工具”。在“智慧型工具说”下,人工智能涉及犯罪的应对思路主要包括对技术的规制、对直接责任人的追责、对无故意/过失的免责以及对人工智能致害保险制度的探索,无需以承认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为前提。 相似文献
106.
作为一种以合规激励为核心的合作性司法模式,合规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原则的又一适用场域。如何明确和限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时应该关注的问题。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美国的内部控制模式和英国的司法监督模式是目前限制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两种主要代表模式。内部控制模式以美国司法部的内部文件的约束为主要手段,侧重发挥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功能。司法监督模式以法官的司法审查为主要手段,关注对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实际控制问题。我国对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限制采用的是双重控制模式,即以保护民营企业这一基本原则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为内部约束,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与合规听证为外部监督机制。作为主管部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的遴选条件,明确有效合规的标准,促进程序公开透明。 相似文献
107.
在华外国人犯罪的实证分析与刑事政策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京、沪、穗三地近十年来外国人犯罪的整体状态和案发规律,以及世界各国外国人犯罪冲击本国社会秩序、国民心理,乃至成为国家非传统安全的隐患的现实,我国应当充分重视在华外国人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实与潜在威胁。在立法体系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当前防控外国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产生诸多问题,应本着维护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原则的基础,兼顾对等原则,构建应对外国人犯罪的法律与实践处置措施。 相似文献
108.
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实践错位一直以来未能得到足够的学术关切。一方面,公安行政权不断向侦查程序渗透,另一方面,公安行政程序与侦查程序的转换也过于随意。警察权失范的耦合机制造就了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错位的面相,而警察权控制中的内卷化趋势则是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错位所反映的本相。从警察权控制的角度来看,治理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错位现象不是要争论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权力属性,而是要从不同层面入手,进行良好的制度安排与协调,通过警察权控制内卷化的祛离与耦合机制的阻断来实现错位现象的整饬。 相似文献
109.
侵犯网络账号的行为定性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反复。网络账号的定性固然重要,但不能让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承担过多的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仍然应当结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刑法应从属于民法,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而被认定为无体物,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物品类财产属性、网络账号类财产属性、信息属性,且彼此存在竞合。针对司法实践中"出信""洗信"行为应当具体分析而不能作"一刀切"。 相似文献
110.
张晶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4)
法国预审以追求案件客观真实和惩罚犯罪为主要价值目标,为了实现分权制衡,防止预审法官权力过分集中,该制度从创立开始一直处于改革之中,预审法官的角色也在发生改变。关于预审法官仍存在诸多争议:一是预审法官同时享有侦查权和司法审查权;二是预审法官的权力过大且过于集中,制约机制明显不足;三是预审法官都是由法官组成,没有专门的侦查人员。法国预审制度应改变侦查权和司法审查权过于集中的状态,实现诉审分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