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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因各种原因被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撤销后,原被证明的文书(法律行为)是无效、有效还是效力待定?公证书(公证证词)是否与被证文书可以在法律效力上截然分开?公证是不是对私文书的再证明?换句话说,作为公文书的公证书是否可以转化为私文书?公证程序与公证书效力、被证文书效力的关系如何?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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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信报》7月10日刊登了《公证书被判无效,公证处陈辞力辩》一文,讲述了河南省新野公证处办理的一份确认遗嘱公证书,被法院二审判决无效的案例。 案情是这样的: 2000年3月29日,一位老人将其已去世的丈夫于1992年2月17日立下的录音遗嘱拿到河南省新野公证处,要求公证处予以确认。公证员经调查核实,于2000年4月1日出具了确认遗嘱公证书。此后,老人的二儿子以公证处办证不符合程序为由,状告新野公证处,请求法院撤销公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公证行为具有行政行为性质,属于准行政行为。公证书以公证的形式确认了当事人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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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到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段伟在《中国公证》杂志2013年第7期发表的《公证撤销后被证文书效力问题的延伸解读》一文,十分赞同其中提到的一些观点,作者用公式化的方法来诠释公证书的形成过程更是让人眼前一亮.通过阅读这篇文章,笔者不由自主地发散思维,并借此机会梳理一下之前的思考,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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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产品,其自身的价值必须通过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来进行衡量。正如歌德所言,“你若要喜爱你自己的价值,你就得给世界创造价值。”公证亦是如此,公证人要荣耀自己的职业,也必须要通过创造公证产品的使用价值来实现。因公证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法定证据力、强执力、生效要件等效力.故行业甚少去反思具体的公证产品是否真正有用。公证的许多产品受到社会的质疑甚至消失的过程.反映了公证产品本身缺乏有用性的残酷事实。公证人应认真思考为何一件公证产品消失了.为什么有些却延续了下来。不能对公证产品的兴衰成败不知其然,也不知其所以然。多年来,许多传统的公证业务离我们渐行渐远,让人无限痛惜.而公证的收费价格却被行业所普遍关注。其实,脱离公证的价值去讨论公证的价格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当别人不知道公证的价值时千万不要谈价格,一旦别人关注的只是你的价格。那就说明你的价值微不足道。即使短期内以价格优势争取了市场,也会很快失去,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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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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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从事公证工作,很难想象,陪同购物会成为一项工作内容;如果不是亲身参与,也很难想象,一件公众眼中普通的事情,会在思辨的纠结中变得复杂。公证购买,或称购物保全公证,近年来伴随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及商业打假的出现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然而,它的发展并非顺风顺水,如今面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