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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东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5)
警务改革或公安改革主要是围绕"管人"与"管事"两方面来展开的,"管人"旨在建设一支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的专业化执法队伍,"管事"旨在构建一套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执法权力运行体系。为此,必然要加强监督,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在警务系统实现对侦查权、执法权的有效控制。警务智库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对上述问题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提出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对策性的研究报告,为警务改革和警务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学理支撑,力争使智库的智力产品或思想创新成果转化为一种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法治中国与平安中国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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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从云梦秦简看秦人的预防犯罪思想 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的秦简中,有《语书》和《为吏之道》两篇,其中对如何预防犯罪问题颇有探讨。要预防犯罪,须首先认清犯罪的原因。《语书》云: 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 所谓“乡俗”,指一地的社会习俗,引文句意谓:一地有一地的社会习俗,不同的社会习俗使人的行为模式也不相同,不良的社会习俗会把人的行为导向损害民众与国家利益的方面。这是把犯罪原因归结为社会“恶俗”。但《语书》中又特别强调了人的“淫失(佚)”、“间(奸)私”和“私好”之心即各种膨胀的私欲与犯罪的关系,而《为吏之道》则直接把犯罪原因归结为人的“贵货贝”之类的乱欲,这就点明了犯罪的人性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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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道”精神与“教化”精神构成了中国古代狱政文化的基本精神,并且在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以同情和怜悯的态度对待监狱行刑及罪犯改造等方面与现代的“人道主义”也有相通之处。这对我们今天建构一种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狱政文化也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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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司法秩序什么是"秩序"?"秩序是对于有规则状态的概括,蕴含着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秩序可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秩序包含着社会秩序和非社会秩序两类。社会秩序是指人们交互作用的正常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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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立法思想占有主干地位,道德思想主导立法是儒家一直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国法制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就是一个儒家道德原则被转化为法律原则、儒家道德规范被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这一过程便是一个立法的过程。法律儒家化所追求的目标是"礼法合一",使封建立法符合礼的原则、体现道德的精神。《唐律》被认为是这方面的典范。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自汉代开始,大体终结于唐代,在这段历史时期内,封建立法逐步加大对儒家道德理念的吸收程度,如"八议"、"十恶"、"准五服以制罪"、"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隐"及"七出三不去"等等入律就是例证。当然,应该指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运动除孕育出了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中华法系"外,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一点即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从而造成"强人所难"的不良后果。这是我们今天在立法中贯彻道德原则时应该避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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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根据阴阳五行的理论,系统论述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并对国家的司法权进行了定位,那就是辅助德教的实施并对德教加以保障;另外,司法权本身也必须受道德的制约,行使司法权力者必须有良好的道德自律能力,如此才能防止司法权变成一种盲目的非理性力量。董仲舒推崇的司法原则是"原心论罪",该原则的实质在于将道德引入司法审判。从整体上看,"原心论罪"这一原则带有一定的人道倾向,是对当时酷吏暴虐司法的一种抑制。从董仲舒司法思想的价值取向看,他强调司法活动必须符合"仁道",应当以"泛爱群生"为基本目标;掌握司法权力的人应该明白"德生于和,威生于平"的道理,坚持"以中和理天下"的施政方针,注重司法公平、道德教化,从而实现"世治而民和"的理想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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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平衡问题是中西古代思想家共同关注的问题,他们在此方面多有论述。司法平衡的理念在中西司法传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司法平衡的理念又与中西哲学传统中的"中庸之道"有密切关系。中国古代的儒家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都讲"中庸之道",中庸之道是一种寻求平衡的方法,它可以适用于各领域。在司法层面上,它既是一种平衡不同利益的方法,也是一种平衡不同审判依据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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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司法社会学学科的构建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构建该学科既要借鉴国外法律社会学学科的智慧和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法治实践与司法实践。中国的司法社会学以司法的社会化作为价值目标,以实证方法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以考察司法现象与社会现象的互动为主要研究内容,以探索社会因素对司法的影响和社会力量对司法的介入为关注焦点。司法社会学学科的构建不仅有利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深化,而且有利于司法文明与社会文明的进步,有利于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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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的司法改革正在法院系统内积极推进,“去行政化”的努力正使所谓的“法院独立审判”向“法官独立审判”转变.但也应该看到,法官独立审判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也不意味着审判管理权的彻底退场,而是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接受审判管理权约束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正如西方发达国家的法院系统也存在审判管理活动和审判管理权一样,中国完全废除审判管理权也是难以想象的,关键是如何避免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的过度干预,剔除其对审判权的压倒性力量.因此,审判管理的改革也成为势所必然.审判管理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次极目标是压缩审判管理权的运行空间,使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运转.审判管理的根本方法在于理顺“两权”关系,实现两权之间的平衡.审判管理的基本路径是遵循司法规律,又兼顾中国的司法实际.我们相信,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奋斗,一种良性的审判管理机制和体制终将形成,一种以审判权为主、以审判管理权为辅的法院权力结构也将最终成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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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传统司法思想的总结者,丘浚在继承儒家法律思想的前提下又有所创新.他将国家的司法权定位于德教的辅助,它可促成一种良好的道德秩序;司法官员应当具备“好生之德”,以宽仁的原则指导司法实践;恤刑、慎刑、中正乃是司法的基本要素,良性司法乃以此为前提条件;仁道与和谐是司法的基本价值,通过仁道司法而实现社会和谐;等等.总之,“仁道”构成了丘浚司法思想的主旋律,它在关爱人、尊重人、重视人的生命价值等方面与今天的人道主义有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