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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尔塔沙&#;葛拉西安西班牙 《现代领导》2007,(10):45-45
智慧是:生活也好.自由也好.都要天天去赢取.这才有资格去享有它。智慧是藏不住的。但往往被人们忽视。人间处处有智慧,即使我们闭上双眼的时候.它依然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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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应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的邀请,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做了一场“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演讲,黄文艺教授做了简洁的点评。他认为,法律方法的研究虽然是基于司法立场、以规则作为出发点探寻事实法律意义的活动,但各种各样的法律方法仍然是以理论形态出现的。虽然坚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的学者认为:基于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所得出的关于法律普适化结论不能很好地解决具体案件。但是关于法律方法一般理论的研究实际上又陷入新的打着“司法立场”旗帜的普适性研究。而这种研究与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并无质的差别,也是要建构一种普遍主义的教条。我在其他大学演讲同类题目的时候有同学提出,法律方法能否制度化,能否变成必须应用的方法。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黄教授的判断。这确实是一个理论难题。我们知道,任何理论不管是站在什么立场上,都是一种抽象的表述,都是思维的表达。用语言所描绘的事实需要借助人们的想象才能变得丰满,才能被理解成事实。这是由语词本身的概括性所决定的。那么,理论的研究者该怎么办,我们能否在摆脱理论研究的普适性倾向时,使法学真正走向形而下。看来问题并不能很好解决。对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结合,黄教授的评价给我很大的启发。他认为二者的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方法研究的过度理论化倾向。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法律智慧虽然因其宽泛而难以把握,但如果我们的研究者给它一个具体的场景,我们一般能分辨出什么是智慧、什么是平淡、甚至什么是愚蠢。当然这种分辨也许并不具有一般性,只是特定场景中的智慧,对研习者来说只能起到启发思维的作用,而不可能照搬适用,但它对累积法律人的经验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如果法律方法的部分内容可以上升为法条的话,法律智慧则因是具体场景中的智慧而很难上升为制度。法律智慧一旦上升为制度,面临的就是具体应用的问题,即使是智慧也仅是历史之光。法律智慧实际上是要解决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创造与服从的矛盾,按图索骥式的“依法办事”,无所谓智慧或者愚蠢,但创造与服从也都是有正义之目的的。为了实现人类美好的目的,为了最终实现法治,法律人必须在实践中融入更多的智慧,否则就难以克服成文法律的呆板与僵化。为进一步明确与倡导法学教育的目的,当然也是为了促进法律职业化进程,《政法论丛》编辑部特邀我组织了一组“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智慧”笔谈稿,欢迎各位法律学人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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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超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0,(1):122-125
郭昭第《审美智慧论》在深入反思传统美学学科困惑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一系列摆脱学科困惑的新尝试:一是整合西方美学、中国美学和印度美学资源,尝试构建世界美学的新格局;二是围绕人与自我、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三大核心关系,尝试构建和谐美学的新思路;三是抓住一元论与二元论的知识美学与智慧美学的根本分歧,尝试构建智慧美学的新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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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既需要把握体现在法律规则和司法制度中的理念,又需要通过自己的理念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解释。法官之所以有智慧,并不是因为他有理性,可以掌握一些法律的原理并根据这些原理处置他们的纠纷案件,而是因为法官能依据情景的可能性并能根据这种案件的实际状况来采取措施。一名称职的职业法官不应再限于法律知识学习,他要的是用智慧去追求法律整体的逻辑一贯性和条文之间的关联性,注重对规范合理性涵义的推敲与综合操作,留心于确认法条背后的共同原则和指导原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