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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田兆阳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1,(3):53-54
中国是世界最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强调以法治国,君臣共操,刑无等级,以刑去刑,构成了我国传统法治思想的精华。但中国古代又是一个典型的“非法治” 国家,传统法治思想的主要局限是缺少“民主的法制化”理论,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治民工具。 相似文献
22.
23.
杨荣东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2):84-90
法家作为我国先秦时期一大家,其思想对当时乃至后世有深远的影响.是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法家思想包括了政治法律等治国思想,对法家的法律思想尤其是法治思想进行重新梳理和解释对我国现实的法律实践有着可以现代转换的启示价值.法家的法律思想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主要功能、运行机制及价值目标,对待这传统法律资源我们应认真审视,对其中的合理要素予以继承,消极要素予以摒弃. 相似文献
24.
沈国娣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0,(4):105-109
慎刑是我国古代社会世轻世重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它的推行受了多重政治思想的影响。正是由于秦朝法家重刑主义思想的惨败、西汉初期黄老道家思想的推行、汉代以后儒家政治思想的一以贯之,统治者在刑罚的适用中才秉承了慎刑思想,进而建立起了容隐、怜老恤幼、死刑审核等慎刑制度。 相似文献
25.
董梅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8,(4):50-54
作为一个学派,法家在汉以后渐趋消亡,但法家各派学说却融会在儒家思想中,始终影响着中国传统社会的长治久安。其中,韩非为代表的晋法家创设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为大一统的秦王朝确立了治国方向。而秦以“法律的恐怖统治”而亡国,也给后世留下了深刻而长久的教训。 相似文献
26.
以诸子学视角重新审视法家诸子的内在联系,质疑司马谈《论六家要旨》对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并列划分的合理性,对法家学派的渊源重新进行考察,结合先秦儒、墨、道三家显学的演变传承、互相影响之过程,析清法家学派的属性。韩非之前法家作为松散的学术集合体,法家诸子分属不同学派,直到韩非继承三家显学传承,法家学派才得以确立。韩非作为法家集大成者、诸子集大成者,在中国传统学术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划时代意义。 相似文献
27.
秦朝统一六国之后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由于制度内在机制存在弊病,缺乏任何自我纠错措施,专制权力的恶性膨胀,促使秦统治者政治人格发生裂变,逐渐背离法家治国理念,对法家思想的理解流于形式和表面,同时专制制度也扼杀了法家思想纠错的机制,这些偏差导致秦朝许多重大政策失误,促使至秦二世而亡。 相似文献
28.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对我国春秋战国时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最大的影响。法家思想是我国古代改革家、思想家、政治家智慧的结晶,是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在法哲学思想方面,法家为中国古代法律理论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出了不可比拟的贡献。 相似文献
29.
杨金花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5):132-135
在古中国和古罗马“家”有共同之处,都是位于公权力的末梢。古中国家父权成为发挥“家”的政治职能的工具;古罗马家父权是家庭王国的主权。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农耕文明产生了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家作为一个“国中之国”,随着专制主义色彩的浓化而不断加强。在古罗马,随着对外疆域的扩张,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家从家庭的藩篱中解脱出来而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家的政治组织、家族本位色彩日益消褪,并逐渐向维持家庭成员物质和感情生活的价值取向过度。 相似文献
30.
道家和法家法律思想中的和谐精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永东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3):81-86
和谐是道家法律思想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无为"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在老庄思想中,减少干预、减轻剥削、法律宽和、司法公正及顺应自然等均表达了"无为"的含义,也都体现了某种和谐精神.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均强调只有法治才是实现社会和谐与国家富强的基本途径,他们对法治作用的重视,特别是他们强调实施法治要求君主与各级官员必须带头守法、秉公执法、信赏必罚、司法严明、谨守公平原则,并要求严格治吏、循名责实,把官员守法与社会和谐密切结合,对我们通过法治手段建设和谐社会都有参考价值.道家、法家与儒家一样,所描绘的理想社会均是高度和谐的社会,只是他们为和谐社会的实现而设计的途径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