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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体系语用目前在法学界非常盛行,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等修饰组词蔚然成风.这既源自动态法治思考体系的特点,也与西方法学对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法治理论、法律实践的需求有关系.对法律、法治和法学的体系修饰,目的是为法律、法治实现寻找正确的思维方法,整饬辩证、整体与实质思维方式的负面影响.体系语用是对逻辑思维规则的重视,更是对轻视逻辑的思维倾向的矫正.这意味着,冠以体系之名的修辞需要转变成支配思维的话语方式.建立在体系思维基础上的体系解释,并不排斥文义解释优先规则,并且体系思维亦与整体思维、辩证思维具有兼容性.在传统思维方式之中融进体系思维和体系解释,能够减少错误思维,增进恰当思维,改变传统的、被庸俗化的对立统一思维,构造出符合法治要求的意识形态或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22.
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智慧——法律研究与学习的智慧之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今年4月,应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的邀请,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做了一场“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演讲,黄文艺教授做了简洁的点评。他认为,法律方法的研究虽然是基于司法立场、以规则作为出发点探寻事实法律意义的活动,但各种各样的法律方法仍然是以理论形态出现的。虽然坚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的学者认为:基于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所得出的关于法律普适化结论不能很好地解决具体案件。但是关于法律方法一般理论的研究实际上又陷入新的打着“司法立场”旗帜的普适性研究。而这种研究与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并无质的差别,也是要建构一种普遍主义的教条。我在其他大学演讲同类题目的时候有同学提出,法律方法能否制度化,能否变成必须应用的方法。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黄教授的判断。这确实是一个理论难题。我们知道,任何理论不管是站在什么立场上,都是一种抽象的表述,都是思维的表达。用语言所描绘的事实需要借助人们的想象才能变得丰满,才能被理解成事实。这是由语词本身的概括性所决定的。那么,理论的研究者该怎么办,我们能否在摆脱理论研究的普适性倾向时,使法学真正走向形而下。看来问题并不能很好解决。对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结合,黄教授的评价给我很大的启发。他认为二者的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方法研究的过度理论化倾向。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法律智慧虽然因其宽泛而难以把握,但如果我们的研究者给它一个具体的场景,我们一般能分辨出什么是智慧、什么是平淡、甚至什么是愚蠢。当然这种分辨也许并不具有一般性,只是特定场景中的智慧,对研习者来说只能起到启发思维的作用,而不可能照搬适用,但它对累积法律人的经验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如果法律方法的部分内容可以上升为法条的话,法律智慧则因是具体场景中的智慧而很难上升为制度。法律智慧一旦上升为制度,面临的就是具体应用的问题,即使是智慧也仅是历史之光。法律智慧实际上是要解决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创造与服从的矛盾,按图索骥式的“依法办事”,无所谓智慧或者愚蠢,但创造与服从也都是有正义之目的的。为了实现人类美好的目的,为了最终实现法治,法律人必须在实践中融入更多的智慧,否则就难以克服成文法律的呆板与僵化。为进一步明确与倡导法学教育的目的,当然也是为了促进法律职业化进程,《政法论丛》编辑部特邀我组织了一组“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智慧”笔谈稿,欢迎各位法律学人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   
23.
从思维走向的角度看,法律研究有两条路径,一是抽象概括化的路径,二是具体个别化的路径.抽象概括化思路是对丰富多彩的生活进行疏理与概括,对生活事实进行分类研究,用抽象化的方式表达对秩序的追求,试图用条文化的规则规范人的思维,从而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这种表达方式实际上是立法视角的智慧.然而,用一般法律解决具体纠纷的时候会遇到很多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困难源于:法律规则越抽象,离现实生活就越远,因此也就使得一般法律难以发挥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24.
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构成了当今中国两个最鲜明的主题。然而,由于法治与改革具有不同的思维走向,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冲突,要想同时搞好这两项伟大的事业,首先需要处理好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树立正确的法治改革观,进而才能发挥改革、法治对社会进步的促进功能。目前的中国,不进行改革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社会转型难以完成;而不推进现代法治建设,改革则可能会失去方向,社会转型会失去目标。法治中国建设事关国家治理体制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以及国家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而我们不能仅仅把法治当成工具,还需要把现代法治作为目标,用法治精神塑造改革的决策和行为过程,引领改革的伟大事业。法治优先、改革附随是法治改革观的主要内容,也是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方式的重大变化。  相似文献   
25.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意义在于用法律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用法治方式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这意味着在对待法治建设的问题上不能一味奉行实用主义立场,搞实质法治和能动司法。在现阶段应该坚持严格法治的原则,尊重法律的权威,用规则和程序规制人们的行为。法治思维包含着用法治方式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设计,这就要求我们应该以权利为导向,把法律作为修辞来构建思维方式,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话语霸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消除权力的傲慢与过度张扬。  相似文献   
26.
在人们日常思维和言语表达中,权力修辞占据主导地位。权力场成了影响决策的最主要因素,这既不符合法治的原则要求,也难以成就管理国家与社会的法治方式。从思维方式决定行为方式的角度看,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是展开法治建设的思想条件。权力修辞与政法思维相匹配,重点维护的是管理秩序;法律话语与法治思维相适应,要限制权力,捍卫权利,是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法治意识形态,维护的是法律秩序。法律话语与权力修辞的冲突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从西方法治的经验和中国法治建设的需求看,法律话语能否平衡权力修辞关系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败。  相似文献   
27.
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忧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方法论是法学的综合性学科,即各个分支学科都要涉及方法论的问题。由于法律方法论中的方法也是借助其他学科的方法,因而这一学科与哲学、逻辑学、修辞学、语言学、解释学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法律方法论近年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但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不注意读者及“市场”需求、不注意研究的背景、没有问题意识以及不注意经验与技术的结合研究,这些弊端已经显现出来。法律方法论不是纯粹的理论,我们应该结合中国的问题意识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28.
陈金钊 《法学》2012,(9):8-11
现在,摆在法律人面前的法律方法层出不穷且花样翻新。从法律发现到法律解释、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从漏洞填补到价值衡量,不一而足。但如此众多的法律方法不仅使法官等实务法律人难以识别,甚至有些法学研究者也理不出头绪。人们发现,用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漏洞补充、价值衡量等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作为逻辑起点都可以串起一个法律方法论系列,每一种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29.
本来,各种各样的死亡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属于正常的现象,我们在很多问题的研究上都是面对死亡来谈论生的意义。只不过像躲猫猫等的死法是发生在看守所、监狱等行使国家权力的场所,在经媒体曝光后,相关部门经过查证发现其中多有违法乱纪等情节,于是乎,各种表述简练、吸引眼球的形形色色的蹊跷死法,引起了网络等媒体的关注。通过媒体的进一步概括修饰,  相似文献   
30.
陈金钊 《法律科学》2015,33(2):3-17
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法治在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实践系统地位的极大提高,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修正与发展;意味着传统政治意识形态内容的改变,权力话语权将被抑制,而法律、权利话语权将要形成。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发展的必然,对中国法治实践来说也具有必要性。对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的理解和运用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面对法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事实,我们该如何理解、在什么意义上认同,这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意义重大。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推进法治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借助政治意识形态的引领与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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