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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看景颇族各支系政治、经济、文化等是大致相同的,这是统一的主要条件,而各支系语言差异是次要的.血缘联系与地缘联系的作用,亲属关系网络及政治经济的一致,使他们能自由地跨越语言群的界线,虽然各阶层内部、阶层之间、世系群之间、民族之间各种矛盾曾引发了频繁械斗和战争,但始终能共处与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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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4年4月20日.中国驻A国使馆致国内有关部门的明传内容如下:
近日,使馆收到旅居A国华人L先生寄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书”.请求使馆为该转让书办理领事认证。同时。L先生寄来了公证认证申请表及他本人的护照首页、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亲属关系证明书等文书的复印件。当然。该转让书需办妥A国外交贸易部认证后,使馆方可为其办理领事认证。使馆的问题是:不知道该转让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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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祖国大陆亲属法通则性规定的确立——以海峡两岸亲属制度之比较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亲属关系通则》的缺失是我国祖国大陆《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仍存在的一个重大遗憾。亲属关系通则有自身的功能及特定的价值取向,建立该项制度有它的实际意义,对祖国大陆和我国台湾相关立法的介绍评析,一方面指明了我国中国大陆地区亲属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部分立法建议,以求为我国祖国大陆亲属立法之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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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引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新增如下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条主要针对中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证人出庭难的问题,特别强调了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但是引起莫大关注的却是条文最后的"但书"内容。依照此条的文义,刑事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庭审环节可以免除被强制出庭作证的义务。根据立法者的解释,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被告人与其近亲属在法庭上当面对质的尴尬局面,以防伤及家庭和气。从而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上作出了重新的规定和调整,对刑诉法在维系家庭关系方面应当发挥作用予以了肯定①。由此,新修订的立法是否折射出我国刑诉法已经做出建构亲属拒证制度的法条铺垫,如何进行中国特色的亲属拒证制度的体系设计,成为当前刑诉学界理论探讨的炽热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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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是一种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团体与以经营绩效为目的的企业组织的有机组合形式。家族与企业这种特殊的组织形态决定了企业的战略决策、运营机制、用人制度、管理方式、企业文化的建构等均与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的现代企业存在巨大的差别。其差别的根源就在于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家族企业中的亲属关系是家族企业存在与发展的重要的社会条件。当前学界从文化的视角广泛分析了华人家族企业中的亲属关系,整理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有助于了解家族企业这一特殊的组织形式,从而对家族企业的长久发展提出有效的治理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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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晋祖籍山东济宁市,是一名28岁的旅美小提琴家.2008年9月,他旅居美国的阿拉斯加州,在那里教授音乐.不久,牛晋在阿拉斯加的祖父牛福利突然去世,老人给牛晋留下了一笔价值不菲的遗产.然而,牛福利老人的三个美国继子女却耍尽心计,欲将牛晋从合法的遗产继承人中排除.为了索回自己应得的遗产和作为一个孙子的尊严,牛晋毅然将他们告上法庭,历尽曲折后最终打赢了这场遗产继承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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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宗法的特点是:亲属关系拉得远,亲属名称分得细,特别是先生后生要有不同的名称,如兄弟姊妹等。父之父为祖,古称王父;父之母为祖母,古称王母。祖之父母为曾祖父、曾祖母;曾祖之父母为高祖父、高祖母。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景(同“昆”)孙,景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父之兄为世父(伯父),父之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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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大大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但基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强大惯性,法制建设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阻力重重。究其原因,乃是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及人治社会遗留下来的后遗症尚未完全消除,法治与其依赖的本土资源的结合尚需假以时日。这其中既有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亦有文化因素的影响。现仅从中国关系社会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阻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