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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派之争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内在动力.最近有学者主张以行为功利主义为哲学立场的“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从多种角度对违法领域中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规范违反说)展开批判,“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也有学者主张“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并将“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对称为“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但主张“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的学者基本赞同“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在违法领域的基本立场,这实际上放弃了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在刑法学中的主战场——违法性领域,二元规范违法论者也没有对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展开学术反批判.以具体行为一时一景的具体功利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而以符合规则的“类”行为的长远积累性功利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规则功利主义违法观”具有相对合理性,应当成为我国违法性理论重构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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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知识产权与犯罪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亦称为版权)等具有某些共性的民事权利的统称,简而言之,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部分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属性,或者说具有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相统一的属性,但从总体上看,知识产权主要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依法直接由智力成果创造者享有或者由智力成果创造者向有关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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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实质分歧不在于要不要法律的实质判断标准,而在于在什么理论范畴中、以什么方式讨论实质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犯罪成立模式构造、形式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位序、解释原则三个方面的差异。从实际效果看,和形式解释论相比,当前学者主张的实质解释大体上是一种入罪的扩张性解释而非出罪的限制性解释。我国现有刑法文化生态环境决定了学界大部分人在客观上不可能抛弃实质解释论的立场,但从社会理论的现实批判功能以及学派意识的角度出发,主观上则不宜提倡“实质解释论”,而应提倡“形式解释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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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研究的实证化思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界定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客体(法益)在犯罪构成中的要与不要的地位之争,可以还原为主张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之争;犯罪论体系的科学与否,不能用自己来检验自己,只能用实践效果来检验;犯罪客体的根本问题是对分则个罪客体的实证化、精确化问题;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可界定为"他人的不愿意接触淫秽信息的权利".按这一思路,该客体对本罪中的传播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具有具体的规范解释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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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中指出: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公正廉洁执法是根本;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实施意见》作为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首次采用了虚拟社会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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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义刑法学的根本属性是逻辑性(或者学术性)。教义刑法学是指以刑法规范为根据或逻辑前提,主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法律概念、规范、原则、理论范畴组织起来,形成具有逻辑性最大化的知识体系。在我国特定语境下,规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存在差异:在方法层面,规范刑法学主要采取“注释的方法”,而教义刑法学主要采取“逻辑推理”的方法;在结果层面,规范刑法学形成的知识体系突出强调“以刑法规范的含义为中心”,而教义刑法学则突出强调刑法知识体系本身的逻辑性最大化要求。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教义刑法学的批判存在几大问题:对狭义刑法学的学科属性存在根本性的误解;对广义的刑事法学内部的各学科之间的特定功能及其关系存在认识上的混乱;对部门法的整体研究状况存在基本的误判;忽视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学科特点的差异性以及具体学科发展状态的不平衡性。刑法学界应该坚持“走向教义学的刑法学”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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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详 《共产党员(沈阳)》2003,(6)
咱不能给党的 形象抹黑 3年前,大连某机关干部老吴面临退休,便和朋友合伙在胜利广场承租3000多平方米的场地,再把场地转包给一个个“小老板”来经营,成立了“胜广电讯电脑大世界有限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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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详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14(2):80-87
在西部大开发中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民俗")与刑法的关系表现为民间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差异,但两者的"差异"不能被绝对片面化为一种"冲突"关系,并从微观权力分析的视角对几个案例进行社会层面的剖析,最后笔者主张应主要采用扩大亲告罪的民族刑事立法模式去解决"民俗"与刑法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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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法治观下“危险驾驶”刑事立法的风险评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危险驾驶入罪是出于保障民生的良好动机,但实际效果则可能有损于真实民生福利:仅仅将醉酒驾驶与飙车入罪会导致我国的危险驾驶类型行为之间的处罚不公平问题;导致相关的行政法虚置或冲突,有违宪之嫌;导致选择性执法的困境问题,成倍加剧我国警力以及其他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使得危险驾驶变得更加的放任自流,并增加了酒驾者逃逸的动因以及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可能性;导致立法与民族文化习惯的冲突。入罪对民众的酒后驾驶习惯的改变不会有实质影响,相反会导致对公务员以及其他普通老百姓的实质生存、发展福利的不当损害。通过提高行政执法的力度,完善现有的行政法律,以及对现行刑法进行合理的解释,可以起到比入罪更好的预防、控制危险驾驶的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