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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张洪成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3):64-69
在规范刑法学的视野中,行为人之行为对于犯罪的成立与刑事责任之轻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地位,而被害人的行为仅被当作酌定的量刑情节,即使在行为的定性上有所涉及,也仅是构成要件的派生解释因素,不具有适正的体系性地位。这种观念,实际上是否认了被害人的行为之于刑法的重要意义,而且,也是没有对现行刑法进行全面理解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被害人行为具有影响犯罪行为性质的根本性作用。正当防卫及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即是其典型表现。 相似文献
32.
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诱惑侦查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侦查方法,对于通过诱惑侦查措施所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何对被引诱人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讲,对于通过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对被引诱人应以犯罪未遂论处,而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则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至于我国相关规定中所阐述的特情诱人犯罪的案件的定性,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理智的做法应当是通过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严格限制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措施的实施,以充分实现刑法的自由大宪章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