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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罗英 《刑警与科技》2008,(18):133-133
俄罗斯近几年持续的经济发展促使各领域的业务迅猛发展,尤其是零售业、银行业、石油与天然气业、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等。很自然地,经济的发展促使了人们对安全的更大需求。近年来,俄罗斯政冶局势的日趋稳定,以及政府和公众对恐怖主义的防范是安防市场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42.
性别平等权是平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性别平等观侧重形式上的平等。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立足社会性别概念,质疑传统的平等观,为性别平等权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以社会性别分析方法重新解读性别平等权,关键是实现起点平等与结果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平等原则与平等权利的统一。  相似文献   
43.
罗英 《法学》2023,(9):33-47
个人信息传输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国家机关之间通过数据共享技术传输个人信息,在我国数字政府建设中渐成常态。基于传输主体的组织形态、传输发起的缘由等不同因素,个人信息在国家机关之间的传输行为呈现一体化和点状式两种实践形态。前者是基于公共数据共享平台而展开的规模化传输,后者则是国家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过程中,因职权互动或依职权主动而展开的个案式传输。从本质上而言,以上两类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双元性事实行为。为了应对“一体化形态”的叠加风险与“点状式形态”的特殊风险,宜基于类型化视角对国家机关间个人信息传输行为进行适法性调适,以法律保留原则对传输行为区分不同的规范强度,根据程序正当原则对传输行为形成梯度性约束,并按照均衡性原则对传输行为进行差异化调控。  相似文献   
44.
罗英 《政法论坛》2023,(6):124-134
学界关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研究很少涉及其在国家机关间实现的情形,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在国家机关间实现的规范基础和现实需要。从法教义学角度分析,宜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3条理解为一种特殊立法技术,即该条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规范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第45条第3款规定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亦具有“公私法兼容性”。但公法上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并非宪法上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核心,而是处于立法者的形成空间中,主要体现为要求国家机关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法上的请求权,其解释需要受其宪法规范的辐射效果。应从权能要素、客体范围和技术标准等维度明确公法上的可携带权的权利内容,基于公共利益和第三人保护厘定其外在限制,勾勒公法上的可携带权的最终保障范围,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促进数据流通、构建互联互通数字政府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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