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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各国的立法规定和作法并不相同 ,甚至是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有所变化。这种差异性均非出自立法者或者司法者的“自由擅断” ,而是受多重因素制约的 ,这些因素如该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社会犯罪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刑事诉讼目的等。立法者总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作出认为符合国家与社会需要的选择。一、法律文化传统对非法证据效力深层次的制约霍姆斯法官说 :法律是一面魔镜。从这面镜子里 ,我们不仅能看到我们自己的生活 ,而且能看到我们的前人生活。对法律的理性研究 ,在很大程度上 ,是对历史的研…  相似文献   
52.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订后刑法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界定为抢劫,旨在从重打击携带凶器抢夺犯罪。审判实践中,准确理解凶器的内涵,深入掌握立法精神,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着重大意义。一、凶器的定义所谓凶器,常见的有匕首、折叠刀、三棱括刀等。携带凶器抢夺具有很强的暴力胁迫性,立法...  相似文献   
53.
汪海燕 《现代法学》2003,25(5):17-22
在古罗马王政和共和时期,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诉讼程序分为"私犯之诉"和"公犯之诉"。"公犯之诉"又分为两人审委会与民众会议主持下的"公犯之诉"、执法官提起的"公犯之诉"以及陪审团参与的审判程序。无论是"私犯之诉",还是"公犯之诉",从诉讼模式角度考察,都属于弹劾式诉讼。随着帝制代替共和制,在普通审判制度之外,又形成了"非常审判程序"。从诉讼模式考察,它属于纠问式诉讼。这标志着古罗马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其间,犯罪观念的更新以及政体性质的改变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54.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很多被追诉人由于经济原因得不到律师的帮助。这不仅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瓶颈”,也很难使被追诉人获得实质意义的公平追诉和审判。相关法律虽然将刑事法律援助定位于政府责任,但同时也将其作为律师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的责任绝大部分是由律师承担。此种规定与做法,不仅与理不合,也导致了刑事法律援助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基于此,我国立法应当明确由国家和政府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公设辩护人制度。  相似文献   
55.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像摄影作品作为一种特定知识产品也同其它作品一样,享有著作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归谁所有 ?被摄影者、肖像权人享有那些权利 ?人像摄影作品之著作权与被摄影者肖像权权益的冲突该如何解决 ?   一、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摄影者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人像摄影作品”它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权为客体,通…  相似文献   
56.
论刑事证明标准及其层次性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阶段不同,认识的层次和阶段任务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同时,由于证明责任机理的存在,控方与被告方所负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的性质不同,导致对控、辩双方所适用的证明标准有所差异。另外,从诉讼效率及保护人权出发,对于不同的证明对象也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本文在考察国外立法例以及对相关原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和层次性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7.
侦查效率最终取决于侦查人员职业思维水平的高低。侦查职业思维就是侦查人员运用侦查手段、措施、对策来分析案情、收集证据、发现和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的智能活动,侦查思维的独特性决定了侦查职业思维方式应该是围绕着侦查假说,思维沿着案情发现和案情求证两个层面展开,假说——演绎贯穿整个侦查思维始终的思维方式。侦查职业思维方式得以建立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条件在于侦查人员具备良好的理性思维品质、具有与思维直接相关的各种能力、达到实践理性的境界。为了使侦查职业思维方式有效地发挥效能,就需要侦查人员在具体的个案探索中注重对思维素质的养成与训练。  相似文献   
58.
汪海燕  王宏平 《法学杂志》2017,(12):107-118
当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已进入瓶颈期,存在着案件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目的背离、属地管理模式与制度设计初衷冲突、单一诉讼层级与案件回流地方矛盾等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法律地位和层级设置模糊不明.关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争议,主要存在专门检察院、新型检察院以及派出检察院等分歧意见.科学界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应综合考量宪法规定、制度设计初衷、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法院对接以及域外经验等多重因素.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定位为最高检的派出检察院,既不会动摇我国现有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能够降低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难度,又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设置初衷,也符合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规律,可谓一条较为理性可行的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路径.  相似文献   
59.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再审程序。但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过于强调“有错必纠”,且法律没有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再审作出特质性的规定,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精神不相符。通过对541份认罪认罚案件再审裁判文书研究显示,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生效裁判没有错误的情形下启动再审程序,量刑建议被采纳后检察机关在无新证据时提起抗诉,或者针对轻微错误提出抗诉,以及“再审不加刑”规则不被遵守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公正与效率、法的安定性等价值间的紧张,也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相悖。为了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和精神相适应,需要摒弃“有错必纠”理念,在改造一体化再审制度基础上,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建立相对独立的再审程序,对此类案件的再审启动理由、再审启动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并进一步落实“再审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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