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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是人,都会有生气的时候,有气儿就得找地方去宣泄。有的企业给员工设立静心室,让有气儿的员工进去冲着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橡皮人猛揍一顿;有的城市识立“哭吧”,让有气儿的人进去,鼻涕一把泪一把地发泄一通;就连没职没钱又怕老婆的男人与谁生了气,也知道挑家里最不值钱的东西找个没人看见的地方狠狠摔打几下。其实,这静心室、哭吧以及那些家里最不值钱的东西,就是人们常说的“出气筒”。而在法律址内也有一个出气筒,那就是让一些人羡慕、眼红而实际上又处在弱势的律师。公安,检察机关办错了案,找谁出气呢?律师是最好能选择。试想,如果不是律师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作无罪辩护,如果不是律师为犯罪嫌颓人出谋划策,找出无罪证据,法院很可能会将错就错,这样一来,哪里还有什么错案呢i于是,无论律师有没有错,公安、检察机关动用威慑手段,吓得证人屁滚尿流地把“作伪证”的责任推给律师,这律师就不得不去坐大牢。一些法官因为受贿罪被判了刑,人们在议论贪官的同时,还忘不了把律师拉上来垫背,都是律师惹的祸。就连失意的法官、检察官发牢骚时也还惦记着律师:大不了这工作不干了去做律师。那神情、那口气,很侮当年下放知青在招不上工、上不了大学时散发愤“大不了还去修理地球(当农民)”一样。他们都把律师这个职业看作是万不得已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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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Harris诉Digital Pulse Pty Ltd(2003)56 NSWLR 298案件中,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不适用于违反信托义务或其他衡平法上的义务。文章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Digital Pulse案件。Polinsky和Shavell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作用就在于当原告发现被告的不法行为但胜诉的概率小于1的时候,实现其最有效的威慑力;倘若监视信用行为要付出高昂代价,则对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应当例行地处以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倘若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可以其非法所得(如利润)来补救,则对信托案件处以惩罚性赔偿是不合理的。本文将解释以上观点错误的原因。文章的主要结论如下:(1)违反信托义务及其他类似义务并非当然地处以惩罚性赔偿;(2)就Digital Pulse案件本身而言,惩罚性赔偿则不应当被准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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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应当“以防为主”。法律对医疗事故的预防作用主要有两条思路:一是传统的过错责任体系,强调对于个别医生的威慑,促使其提高注意力标准从而避免医疗事故;二是正在研究的“无过错补偿制度”,其关注的是整个医疗行业,试图矫正现行的医疗体制.利用制度的记忆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由于无过错责任真正从根源上探寻医疗事故的原因,所以它将是有效的预防措施。但是要实现无过错机制的预防功能,必须建构起相应的配套制度,从而从根本上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 相似文献
67.
为死刑威慑辩护——功利价值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死刑威慑问题在刑法学中颇具争议,可能鉴于死刑威慑在刑法史上的"劣迹",当今刑法学界普遍回避对其威慑问题的探讨.针对这一"威慑恐惧症",从死刑威慑的功利价值方面为死刑的威慑价值辩护.死刑威慑具有预防犯罪的功利价值,限制或废除死刑的理由不在于死刑没有威慑力. 相似文献
68.
论国家民事执行威慑机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国家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是我国为了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探索建立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与法制机制,它通过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社会生活乃至名誉、人身自由的严格限制和严厉制裁,造成强大的社会威慑效应,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立国家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具有现实必要性。国家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正处于初创时期,需要从各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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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国竞争背景下,美国拜登政府正式提出并实践“一体化威慑”战略概念。“一体化威慑”意味着通过跨越领域、区域、冲突域、部门、盟国和伙伴等五个维度的“一体化”调度,统筹“拒止性威慑”“韧性威慑”“直接和集体施加成本进行威慑”三种威慑逻辑,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和安全问题施加威慑。在战略逻辑上,美国以“不对称多极”格局为基础,以海洋特别是西太平洋为主要场域,以中国为主要威慑对象并以“印太”为建构区域,通过“网络化”的作用方式,灵活统筹并“量身定制”地施加威慑。在“印太战略”推进下,“美英澳三边安全伙伴关系”(AUKUS)成为美国实施“一体化威慑”的范例。AUKUS由美国联合最亲密盟友发起,针对美国所谓的战略竞争对手中国,以西太平洋特别是南海、台海、东海为战略前沿,通过将“欧洲—大西洋”引入“印度—太平洋”来加强跨区域威慑,并以“全政府”方式运作,囊括核潜艇、高超声速等先进能力、网络和太空等重要领域,考虑不同冲突形态,不断取得进展。然而,AUKUS的进一步推进将面临诸多“一体化威慑”固有的内在和外在困难,未来仍存在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70.
杨欣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32(3):88-95
澳门劳资纠纷处理制度在结构上分为三部分,劳工事务局、检察院、法院依据法律对劳资纠纷有不同的处理权限,劳工事务局通过劳动监察处理绝大多数的劳资纠纷,依凭行政处罚以及提起刑事诉讼的强威慑,涉嫌劳动违法的企业在此阶段多会选择与劳工达成和解。检察院对劳动监察"下漏"的纠纷继续进行调解。及至法院,纠纷数量已极大减少,且主要集中于法律问题。此种以劳动监察为主体,法院为最终解决方式,注重调解的劳资纠纷处理结构,有助于帮助劳工高效维权,提升劳工对于政府的信赖,降低司法压力,对于内地当前正在进行的劳资纠纷处理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