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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春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1)
刑法偶然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刑法偶然因果关系论的哲学错误有多种表现:违反内外因对立统一原理,违反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对立统一原理,违反因果性与必然性、偶然性辩证统一原理,混淆原因与条件的区别,因而没有哲学依据,在理论上无法立足。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虚构,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人为地扩大了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范围,造成刑事打击面的人为扩大;另一方面又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量刑畸轻,从而轻纵犯罪。刑法必然因果关系概念不够严密,应更正为刑法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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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春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1):41-48
罪刑关系是刑法本体关系。罪刑关系的规模特性关涉罪刑关系搭配的质量状态,而罪刑关系的经济特性则关涉罪刑关系搭配的利益状态。罪刑关系的规模特性应分为相适应性与不相适应性予以展开,并且其相适应性在有着相对性的同时而有着一种善性,而认识论和实践上的原因所导致的不相适应性则有着一种恶性。罪刑关系的经济特性形成于欲犯者的个人功利根据和社会正义根据。对应着罪刑关系的相适应性和不相适应性,罪刑关系的经济特性包含着经济性和非经济性。考察罪刑关系的规模特性和经济特性最终有助于罪刑关系刑法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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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审判模式的概念
模式一词的指涉范围甚广,它标志了事物之间隐藏的规律关系,故模式有不同的领域,如建筑领域有建筑模式,而软件设计领域也有设计模式。当一个领域逐渐成熟的时候,自然会出现很多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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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社会情感性是先已存在的社会情感所决定的,是犯罪问题的社会情感性所赋予的。刑法的社会情感性通过尊重客观事实而体现刑法之真,通过促进刑罚的合目的性和刑法的正义性而体现刑法之善,通过表达同情、怜悯乃至体恤而体现刑法之美。刑法的社会情感性堪当刑法的一种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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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宽容性是社会宽容性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体现,其实质便是秩序对自由的谦让。刑法宽容性可得到刑法真善美的层层阐述与确证,不仅可以绕道刑法谦抑性得到一番说明,而且可以引申到法治温和主义得到一番升华。在社会转型与社会风险多元化的特殊历史时期,刑法宽容性不仅要秉持,而且应该得到强化。而这是法治成熟和社会成熟的一种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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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在其独特的中华法系刑法模式影响之下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分列开来形成了一种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风格迥异的立法模式;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则将中国大陆刑法所谓之"犯罪中止"归入未遂犯。在有关犯罪未遂之理论方面,海峡两岸也各有见地。海峡两岸在有关犯罪未遂之立法与理论上各有利弊,这是适应各自所属法系特点、价值观念与法律思维模式之必然结果。然而,中国大陆刑法之犯罪未遂确实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现行"刑法"中的合理之处,以使其犯罪未遂制度之立法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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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春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3):34-42
中国大陆刑法学派的形成是中国大陆刑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的学术意义正在于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可持续发展”本身,而其实践价值则在于促建和谐社会。在中国大陆刑法学派形成过程中,“喜新厌旧”和“自娱、自乐、自封”这两种学术心态须予以诊治。中国大陆刑法学派须确立一套机制才能最终得以形成,而此机制即“一个照应、一个关键、一个杠杆和一个基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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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法学地位问题一直在争议之中。有学者将社区犯罪观和刑事和解观作为新的突破口,试图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予以消解,以期最终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从我国刑法学中清除。但是,由于包含着诸多曲解,故这一清除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可被用来加固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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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刑法学的精神现象,同时也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学术心态,是我们应予以正视的一个问题。虽然精神现象或学术心态不是刑法学术的"本体"问题,但却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中国大陆刑法学的"本体"的现状与前景。自大与自卑是中国大陆刑法学两种对立交错的精神现象,其所带来的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自弱"。中国大陆刑法学者务实于中国自己的现实问题,并在解决中国自己的现实问题中形成自己的概念、范畴乃至命题,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自强"之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