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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徐浩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5):50-53
我国现行的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规定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一制度难以适应现代庭审改革的需要,应当对现行的见证人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建立一种新型的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并通过立法等方式建立配套的制度体系来保证其实施。 相似文献
72.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当前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爆炸物敲诈案呈逐年上升趋势,其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是当前公众比较关注的社会问题,也是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爆炸物敲诈案未爆现场的处置要遵循科学的原则,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进行,并保持高度警惕性,以保障处置工作安全、快速、有效地开展。 相似文献
73.
10月2日下午,湖北省赤壁市境内214省道通往三国赤壁古战场方向的马坡村和官田村交界处,一辆小轿车与一辆小型面包车迎面相撞。遭重创的面包车旋即失控,翻滚至4米多深的陡坡下,6人被困车中。目睹车祸发生的村民龚月先、龚志祥叔侄俩第一时间报警,并冲下陡坡帮助施救。几分钟后,赤壁市车埠镇派出所民警戴海涛、李明威迅速赶到事发现场。14时23分,赤壁武警公安消防官兵、120急救车和医护人员赶到现场。14时28分,正回乡探亲的中宣部党建杂志社总编辑刘汉俊恰好路经此地,他立即跳下车冲到现场组织参与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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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近日报道,鉴于杨达才在"8·2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微笑"的不当行为和佩戴多块名表等问题,陕西省纪委调查表明,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依据有关纪律规定,撤销其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对调查中发现的杨达才的其他违纪线索,陕西省纪委正在作进一步调查。杨达才的被撤职,显示了自媒体监督的力量。对腐败行为而言,微博就像随处都安装了的"电子眼",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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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9月15日晚,杨某与小唐(已判刑)、小任(已判刑)、小玉(在逃)、小陈(在逃)等人在某乡镇街上一饭店喝酒。席间.小陈以在街上居住的小路曾骂过他为由.提出让杨某等几人帮忙去教训教训小路,得到响应。随后,杨某等人骑着摩托车赶到小路家,在院门口吆喝着叫小路出来。当小路的姐夫欧某打开院门询问事由时.杨某上前就是一拳,将欧某打倒在地。杨某等人的叫骂闹事引来周围居民的围观。借着酒性,小唐、小任等人将路过此地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捷达”牌轿车砸毁,经鉴定,车损4838元。砸车时,杨某和小玉因害怕摩托车出事,骑车离开现场。当两人回到现场时,轿车和三轮车已被砸。其他人全部逃离。案发后,杨某逃走,两年后投案自首并被起诉。在审查起诉时.对杨某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出现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是因为没有参与砸车,其行为情节较轻,不应以犯罪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系与小唐、小任等人共同犯罪。杨某没有参与砸车.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速解]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该案涉嫌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表现和结果进行了界定。该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的行为。纵观该案,第一。杨某等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小陈为了发泄对小路的不满,提出教训教训小路,得到杨某等人的支持。显然,杨某等人具有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的犯罪动机。第二,该案客观方面不仅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显然欧某是无辜的,而且表现为损毁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并且造成较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第三,杨某等人在乡镇大街上寻衅滋事.其群势的威力给公众心理上带来恐惧和压力,严重扰乱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侵犯公共秩序)。其次,该案系涉嫌共同寻衅滋事犯罪。我们说,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在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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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西北局旧址位于延安城南花石崖砭,是西北局1942年9月至1947年3月的办公地。1937年5月15日,中共陕甘宁特区委员会(后改为陕甘宁边区党委)正式成立。1941年5月13日,中央决定将1939年初成立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和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合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