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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就一直高度重视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并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和规章予以调整。但是,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原以城市公共设施、基础建设需要等为目的而开展房屋拆迁,后逐步演变成商品房开发等营利目的,使房屋拆迁  相似文献   
92.
我国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上采用了结合式,但是该种方式导致了受案范围过于狭窄而且模糊混乱等问题。在改革行政诉讼受案确定方式的过程中,应当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实行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  相似文献   
93.
当代中国信访潮的出现是社会转型诱发城乡二元结构断裂、利益主体诉求多元以及社会矛盾激增的必然结果。信访量的急剧增加既无端耗费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也使社会治理模式与法治渐行渐远。信访“废除论”、“强化论”及“还原论”虽不乏合理因子,但都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当下中国官民矛盾的乱局;信访“改造论”既坚守法治理想也顾全中国现实,是相对合理的顶层设计方案。信访底线作用的发挥,实际上是行政复议纠纷解决主果道地位修复、行政诉讼纠纷解决次果道地位巩固、行政调解纠纷解决分流功能激活的过程。信访潮的妥善消解,最终取决于中国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  相似文献   
94.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一定的发展。然而现实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其他种种因素,却导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未能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在众多不利于行政诉讼制度有效发挥以权力保障权利作用的因素中,行政诉讼制度中缺乏有效的检察监督制度这一问题,无疑值得探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95.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注重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有机结合、纠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相结合,取得明显效果。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实行法律监督仍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为此,本刊与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遴选一起"被离婚"案件,共同邀请有关专家,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相似文献   
96.
崔永东 《法治研究》2013,74(2):11-16
本文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两个方面进行了考察。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以调阅原审法院案卷的权力.赋予其以调查取证权。另外还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的监督.纠正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调解现象,同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再者.检察机关还要注重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就有关争议所作的错误裁定,可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可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对于民事执行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建议追究违法责任。同时,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97.
近年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协调新机制,于2010年成立了浙江省首个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有效化解了一批重大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因机制创新、成效显著,被誉为行政协调的"乐清样本",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高度赞许,作为典型经验推广。  相似文献   
98.
行政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行政诉讼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对于于人权司法保障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改革行政审判体制、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放宽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资格限制,改革行政诉讼起诉受理机制、审理、判决机制,加强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和加大对法院裁判的执行力度,为公民的人权提供更有效的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不过,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在很多方面仍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99.
武俊山 《理论探索》2011,(5):142-144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作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要明确这样几个问题:超过起诉期限,相对人原则上丧失诉权;起诉期限是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只有在起诉期限内起诉才会被法院受理;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法院在立案和审理阶段都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只适用于有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相似文献   
100.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比照民法上的除斥期间和诉讼法上的上诉期间进行设计和变造的,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起诉期限规定仅与行政诉讼中特定的诉讼类型相关,域外立法普遍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了较民事普通诉讼时效短得多的行政撤销诉讼(司法审查)的普通起诉期限;而其他诉讼类型均未规定提起诉讼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具有撤销诉讼一体主义的特征,应从诉讼类型的角度完善起诉期限的规定。具体而言,撤销诉讼继续适用现行立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由于拒绝行为产生的给付诉讼也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而消极不作为给付诉讼可以考虑适用公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或者权利失效制度予以规范;确认诉讼不需要规定起诉期限,而是通过诉的利益和确认诉讼的补充性规则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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