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981篇 |
免费 | 3篇 |
国内免费 | 2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4篇 |
工人农民 | 3篇 |
世界政治 | 11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篇 |
法律 | 307篇 |
中国共产党 | 226篇 |
中国政治 | 259篇 |
政治理论 | 53篇 |
综合类 | 122篇 |
出版年
2023年 | 5篇 |
2022年 | 5篇 |
2021年 | 12篇 |
2020年 | 13篇 |
2019年 | 4篇 |
2018年 | 3篇 |
2017年 | 8篇 |
2016年 | 31篇 |
2015年 | 40篇 |
2014年 | 123篇 |
2013年 | 47篇 |
2012年 | 52篇 |
2011年 | 65篇 |
2010年 | 109篇 |
2009年 | 60篇 |
2008年 | 62篇 |
2007年 | 39篇 |
2006年 | 47篇 |
2005年 | 45篇 |
2004年 | 35篇 |
2003年 | 28篇 |
2002年 | 66篇 |
2001年 | 31篇 |
2000年 | 50篇 |
1999年 | 5篇 |
1995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98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981.
最近,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982.
完整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包括追究时效、裁决时效和执行时效,这构成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全过程和各阶段的期间制度体系。当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处罚时效是追究时效,它仅适用于违法行为的追究阶段;规定的90天办案期限并不发生实际法律效果,并非是规范意义上的裁决时效。同样,《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为期3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缺乏刚性法律后果,不是真正限制处罚决定执行力的执行时效。经由理论检视,规范意义上的追究时效、裁决时效、执行时效在适用对象、起算时点、计算规则和期限经过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三者在制度属性上分别对应权力期间、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应当根据其制度属性展开立法建构和解释适用。具体来说,在立法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内部衔接以及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外部衔接制度设计;在解释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适用衔接以及执行“双轨制”模式下执行时效制度的内部一致性。完善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经由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合力体系化,最终方能实现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权行使全流程的“时间法治”。 相似文献
983.
张建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1)
我国当代司法制度中的办案责任制,为司法机关自己量身打造,对追究司法人员的错案责任提供了依据。办案人员违法行为导致错案,尽管有错案追究制乃至终身追究制的喧天宣示,实际上被追究的并不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倾向,需要加以矫正:一是责任追究泛化,只要案件错了,不问司法人员有无过错,一概加以追责,使得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也被追责,强化了司法人员的畏葸心理;二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责任泛化”,即司法集体操作模式造成难以追究个人责任。对于前一种司法责任泛化,须将办案责任限定为两个方面:一是故意为之,二是显有疏失,仅属于认识、判断上的错误而不存在其他过错的,不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对于后一种意义的司法责任泛化,要扭转之,需要将司法权下放给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此外,部门利益和本位思考也是责任制难以落实的原因。本文探讨错案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障碍性因素,包括全民为错案买单,国家赔偿法关于向责任人追偿的制度并未得到落实的现象。 相似文献
984.
行政处罚的理念进一步明晰,行政处罚的原则进一步均衡,行政处罚的种类选择进一步具体,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进一步限缩,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进一步灵活,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构型进一步严谨,行政处罚的责任追究进一步严格……2021年1月22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亮点纷呈。这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0多年来的首次重大修改。该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985.
大规模侵权事故的特殊性在于影响范围宽广,受害者数量巨大,很多侵权企业为了赔付赔偿款,资不抵债,申请破产,这就造成受害人索赔无门的困境。文章研究范围限定在破产企业中,针对大规模侵权这一现象,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根据国内外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发展情况,将研究成果确定的相关理论全面总结,提出应当以多元化承担模式,建立一个相对完备的责任机制系统,适应我国关于大规模侵权所造成赔偿等方面的迫切需求。 相似文献
986.
随着刑事立法的演进,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行政犯成为我国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在二元制裁结构不变的框架下,围绕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本质,应当按照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追究原则,在立法层面妥善处理犯罪化与去犯罪化的关系,优先完善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同时,尽可能在规范层面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按照比例原则合理配置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量。在司法层面应当摒弃必罚主义,确立治理导向的司法观,坚持实质犯罪论,对行政犯充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体系中更多综合运用刑罚手段和非刑罚手段处理犯罪,尤其要破解好二元制裁结构下程序出罪后的行政处罚等非刑罚处理措施衔接难题,实现更好犯罪治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