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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反向假冒:不容忽视的商标侵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案情概要]原告某印刷机械厂系专业从事印刷机械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享有“银雉”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该厂将商标标识同产品技术参数及厂名一起制作成产品铭牌,固定于其生产的胶印机上,“银雉”牌印刷机械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声誉。被告某物资公司以低价多次从印刷机械厂用户手中购进“银雉”牌旧胶印机,除去固定在机器上的带有“银雉”商标标识的铭牌,使用原告印刷机械厂的机械图册和生产的零部件,经过修理、重新喷漆后无标识销售给用户,其用户并不清楚所购印刷机的真实来源,只知道是被告物资公司提供的产品。印刷机械厂认为物资公司的上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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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债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务界对《合同法》第80条规定的理解,在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以及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属性等三个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不同意见,影响到对该条规定的正确适用,有进一步加以研讨的必要。 一、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合同自订立时生效。该合同生效后,要让债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债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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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行N市分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施汉嵘案情简介:1995年5月26日,孙某(系N市振业公司经理)向星火公司求购煤炭,双方商定购销700吨,价款165万元。星火公司要求孙某带款提货。孙某明知其公司在开户行中行N市分行营业部的帐户内仅有50多元的余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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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1986年,〔日本〕东陶机器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东陶株式会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TO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陶瓷等。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东陶公司进行了续展注册。2000年6月,国家商标局将“TOTO”商标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名录。2001年7月25日,河南省龙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头公司)在郑州市东建材大世界东区510号设立了龙头公司东陶经营部(以下简称东陶经营部),销售卫生洁具。2002年4月26日,龙头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了郑州东建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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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R 县S 村村委会为修复灌溉渠,在村内一条东西走向、宽1.9米的机耕路旁挖坑取土,施工结束后,路旁形成了一个长13.4米、宽2.7米、深约0.9米的土坑,此坑西端距机耕路南侧河道上一座小桥的北堍约6米。村民钱某清理了此坑内的杂物,将其建房所用的数吨干石灰泡于此坑内,至当日夏令时20点左右收工吃晚饭时,有人建议在坑旁用绳索拦一拦,以防不测。钱某坚持吃完晚饭以后再拦,故未拦上。未过片刻,邻乡村民赵某从河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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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张武于解放前外出谋生,与李女结婚,婚后来生育。解放初,张武带李女返回原籍。当时,哥哥张文与寡母朱氏已迁居本县唐桥数年。寡母朱氏于一九六九年病亡。张武回原籍不久,即在唐桥镇买下八间房屋,夫妻俩单独生活。一九六○年张武因犯罪被判处四年徒刑,刑满后留场就业。其妻李女在家独居期间,与他人私通,并于一九六四年生下一子李子龙。一九六六年张武死亡,其生前与李子龙没有扶养关系。次年,李女下放农村劳动,家中的八间房屋被冲击归公。一九七○年李女死亡,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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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88年初黄某兄妹间为遗房分割发生纠纷。同年1月22日,黄某以其弟、妹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中,其妹表示放弃分割父母遗房的权利。同月31日,经H市法院调解,上述遗房归黄某与其弟各半所有。同年3月5日,H市法院认可黄某兄弟俩达成的协议,制发了民事调解书。 同年2月1日,即黄某兄弟俩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黄某兄妹同去H市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递交了联合署名的文书一份,内容为:父母遗房两间,兄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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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恶意民事诉讼相对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问题的提出1997年8月20日,江苏省如东县农民李桂元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邻居马群夫妇偿还借款62330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李桂元向法院提供了签署日期为1997年4月15日的借条及附件(借款清单)各1份。借条上载明:马群夫妇共借到李桂元现金62330元,月利率为10%。该借条上所有的文字均系李桂元本人书写,落款处盖有马群的私章并捺有马群妻子的指纹。附件上列明白1993年至1997年4月马群夫妇的借款共18笔,合计62330元。该附件上所有的文字亦系李桂元本人书写,每笔借款的数字及小计的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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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市造纸厂于一九七七年借用郊区运河北岸某生产队的四十五亩农田作堆草场地。从此,麻雀成群地飞来草堆中筑窝栖息,并侵食附近农田谷物,每年都给生产队造成一定损害,但生产队一直未予计较。一九八三年该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陈某等九户农民承包了堆草场地北侧的粮田。因栖息草场的麻雀增至数千只,致使陈某等九户农民承包田的庄稼遭受雀害相当严重。据农技人员现场估测,仅八四年中稻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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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长康,原系江苏省海门县铜棒厂厂长,海门县不锈钢制品二厂厂长、海门县货隆金属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经理。铜棒厂、不锈钢制品二厂及经营部为三块牌子一套班子,是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的乡办企业。1988年4月25日,经营部支部书记李翠芬要求借用4万元给其丈夫经营木材,并出具了借据。经姜长康批准,李从经营部帐户上借出公款4万元。同年7月5日和7月25日,李分两次归还了4万元本金。因没有约定利息,故李未付息。同年5月23日,铜棒厂科长朱秀英因与他人合伙经营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