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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历来较有争议。本文首先将这些利益划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个种类;然后对国内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确定其归属的一般规则和补充规则:一般规则是如果婚后利益的产生体现对方协力则作为共同财产,否则仍为个人财产;补充规则是如果一方仅以婚前财产所生利益为唯一收入来源,则将其中一部分视为共同财产;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条文设计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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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4)
共同共有区别于按份共有的根本不在于是否划分份额,而在于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基础,是共同关系决定共同共有的制度特征,决定共同共有的立法体例。共同共有同样是按份额共有,份额不仅存在于共同共有的总财产上,还存在于个别共有物上,只是为了维持共同关系,份额的作用受到限制。在共同关系和份额问题上,《物权法》虽然有所进步,但不是实质性的。 相似文献
3.
夫妻间赠与行为与夫妻财产约定、普通赠与都有相似之处,如何适用法律,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三种观点: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和作为“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适用特殊规则,每一种观点都存在不足之处.解决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问题,核心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认识和选择.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财产制,未来仍将继续.独创式夫妻约定财产制能够涵盖夫妻间赠与行为,因而夫妻间赠与行为应当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为补救这种法律适用的不足,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具体情形,适当调整赠与行为,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婚姻法是身份法,有别于财产法,这是基于它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亲属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相比,亲属身份关系是人伦关系,是自然的事实;而财产关系是法律关系,是人为的、创设的事实.人基于出生而最初与父母、继而与其他亲属形成亲属身份关系,他们之间使形成人伦秩序:辈分的确定、两性的禁忌、供养的义务等等,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形下,这一自然的人伦秩序即已存在,也是人类得以延续的自然过程,由此决定婚姻法具有伦理性和传统性.其伦理性表现在:婚姻法中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道德规范,两者有很大的重叠性;婚姻法在适用中应尊重婚姻道德和家庭伦理.其传统性则表现在:婚姻立法应尊重本民族传统习俗,是本国家的固有法;婚姻立法还应尊重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状态,应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而不应过于超前.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对于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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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否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这一问题的争议源于司法实务中一起案例。原告苟洪英与被告李恒富夫妇有一定积蓄,皆由李恒富掌管。后因李恒富独自到成都,不照管苟洪英,苟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遂起诉要求使用由李恒富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之中的一半。后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存款1.5万元,原被告对此款均享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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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担保责任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担保责任分为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默示担保又分为商销性担保(TheWarranty of Merchantability)和适用特定用途担保(The Warranty of Fitness fora ParticularPurpose)。无论是默示担保还是明示担保都主要来源于成文法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以下简称商法典)。 相似文献
7.
裴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5):43-47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正准备制定民法典,其中的亲属法编必不可少的要纳入进去。然而,面对亲权与监护有趋同的走势,如何使二者衔接起来,学界并无统一见解。但笔者以为,尽管亲权与监护具有趋同之走势,但从其各自的社会功能方面观察,仍有所不同,故亲权和监护分别立法,其内容设计上,应主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亲属法,使二者真正地衔接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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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制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予以法律制裁,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最新司法解释亦未补充,司法实践中便无法操作,这成为我国证人出庭率偏低的重要原因。文章结合国外立法例,对目前学界提出的几种对拒不出庭证人的制裁措施逐一分析:排除证据使用,符合我国目前审判方式改革潮流及证人证言证据的特点;承担诉讼费用亦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罚款是国内外普遍接受的方式;拘传与拘留在我国目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刑罚制裁则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宜采用。 相似文献
9.
婚姻制度和收养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法院判例,对日本这方面的情况作一介绍和分析。一、结婚制度在日本,婚姻的成立一般先缔结婚约,但是民法对此并无任何规定。在实务上,如果一方没有不履行婚约的正当理由而解除婚约时,对对方所遭受的精神上、财产上的损害必须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债务的条款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条款原来只针对夫妻对外关系,上升为法律条文后同时适用于夫妻对内和对外关系,即“内外同一”模式。由于债权人不易了解夫妻内部情况,这种做法较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对此可以通过适当放宽债权人举证责任和强化法院职权探知予以应对。该条文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条文时与第1089条的衔接不够顺畅,遗漏了夫妻中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应予补充。在内容上,该条第1款和第2款都出现“共同意思表示”,鉴于该条款的法理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建议将第1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解释为签订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第2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解释为表见代理。此外,条文中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建议对其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