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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惩治腐败最有效的途径是构建有效的反腐机制,构建反腐机制既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又离不开党的建设的其他方面。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构建反腐机制存在着一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将对反腐机制的构建产生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郭烁 《现代法学》2020,(1):45-58
就对质权的理论定位而言,学界一直莫衷一是:有功利主义视角下的工具论,亦有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权利论,还有混合了两种主义的有限权利论。对于对质权应该坚持较为宽泛意义上的权利论,其首先应作为一项权利而存在,其次才是追求其他价值,例如发现真实。进而,对质权之于当事人应侧重程序性而非实体性保障。相应地,对质权的调整范围也应当作广义解释,即可以调整全部庭外陈述。当然,调整范围上的平等对待,并不意味着调整程度上的一视同仁。对质权的核心在于防止追诉方滥权,因此对属于证词性陈述(testimonial statements)应当由最为严厉的对质规则调整。对于非证词性庭外陈述,检察官可以在满足证人“无法寻获”的前提下,引入未经对质但可采的庭外陈述。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后对刑事强制措施部分的条文做了大幅度修改,有降低审前羁押适用的意图。20年来,中国审前羁押率在波动中下行,但依旧在高位徘徊。人权保障意识的觉醒及相关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贯彻,使中国各地逐渐重视逮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这当然会使超高羁押率的局面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若想根本转变局面,需要贯彻"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现代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相似文献   
4.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当下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法治建设、司法审判领域内的一项重要课题。中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自1996年始,重点在于审判机制的信息化,其目的在于通过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有效适用,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对司法信息化的探索不仅要着眼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之融合适用,也应重视研究已有法院信息化机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通过对网上法庭、庭审直播与电子签章的制度梳理,能够有效发现与解决现行信息化制度之问题,这对于司法信息化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5.
郭烁 《比较法研究》2013,(4):123-134
在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拘传应该是一种到案手段,与羁押性措施及羁押替代性措施并列。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拘传制度被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留置制度基本架空,产生了诸多与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相悖的现象,亟待解决。然而,改革的思路绝不是直接取消留置制度的简单化做法,而应在正确厘定"刑、行"边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两种制度。  相似文献   
6.
郭烁 《世纪桥》2016,(10):34-35
忧患意识是中国共产党自我革新、奋发图强的思想保证和动力源泉。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各项事业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离不开忧患意识的积极作用。忧患意识加助了中国共产党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且促使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中锐意进取。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带来诸多结构性的问题,有关量刑建议的效力是其中重要争点之一。控辩主导下的量刑建议效力转型与审判权统一归属法院并不矛盾,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的理解,主要体现在没有法律规定事由,法院不得在量刑建议的建议刑期之上进行量刑。以协商性司法的转型角度观察量刑建议的确定效力,进而理解“一般应当”的规范意蕴,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符合制度逻辑的研判思路。  相似文献   
8.
郭烁 《政法论坛》2014,(3):57-68
通过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演进历史可以很明显地看到,现代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形成以逮捕与羁押的分离为逻辑起点;后经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入人心,使得以保释为代表的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地位凸显。对照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的,以五种人身强制措施构建的强制措施体系来看,就会发现相当大的差距。如果现阶段一步到位式地建立对人、对物、对隐私权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还有困难,那么完善现有的针对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体系就显得既可行又必要,在"依法治国"、"人权保障"的语境下就更是如此。  相似文献   
9.
从历史沿革来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1款仅仅是对既往司法解释的法律化,并不足以化解现实问题。要彻底解决律师有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需进一步澄清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和性质。死刑复核程序应以践行"慎用死刑"为目的,在本质上应当被解释为一项审判而非行政审批程序。唯此,律师全面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之问题才可迎刃而解,因此须将该条款置入"公正审判"这一上位概念下予以阐释和应用。  相似文献   
10.
郭烁 《法学》2013,(5):69-74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顽疾始终难以清除。一方面,强调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保障律师在场权等内容显属必要,但另一方面,关注"冤案之后"的已决犯申诉,特别是完善现有制度框架下的驻监所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以及探讨赋予刑讯逼供受害人一定情况下对于侦查人员本人进行民事追责的权利,对于冤案的亡羊补牢亦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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