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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代理的概念与法律渊源比较 概念不一定能精确地反映事物的性质与全貌,但是各种科学包括法律科学以及立法本身,都离不开概念。明确代理的概念,可以使人对代理法有总体上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个概念性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学者有称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即产生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有的学者从代理法律制度角度阐述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从上述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理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代理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民法通则第四章章名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二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四是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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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区分返还财产与返还原物,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方式中的返还财产解释为返还原物。我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不同,体系与内容不同,是由两国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决定的。我国民法严格区分义务(债务)与责任,是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理论根据。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优点: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益;有利于简化立法,便于司法;使物权法与债法的界限更加清晰;有利于发挥我国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的功能。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请求权的主体是某物的所有人;②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对该物的无权占有人;③无权占有人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所有权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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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需要正确处理经济民主与经济法制的关系魏振瀛依法治理经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依法治理经济需要正确处理好经济民主与经济法制的关系。经济民主与经济法制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实行经济民主,才能在经济工作中反映人民的意志,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避免走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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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关系的新发展需要新的法律调整我国的合同制度的发展,经过了曲折的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的合同制,随之迅速推广。近几年来,合同制已远远超出了商品交换领域,超出了《经济合同法》的范围。当前我国的合同大体有: 1.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法》规定有十种经济合同。主要是法人之间的合同。也包括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和法人之间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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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国七位著名法学家应日本律师请求,就日本侵华战争中慰安妇中国公民李秀梅等和被强征日本当劳工的刘连仁诉日本国损害赔偿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一致的书面意见。近两年,此类案件不仅在日本又有多起提诉,而且在美国也有展开。去年底,中国律师又在国内提起了诉讼,由于发生的侵害事实已过半个多世纪,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相佐的意见也不少。本刊发表的这七位法学家的意见,在法律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欢迎关心此案的读者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行切磋与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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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应实行民法法典化,制定民法典?如需要制定民法典,其调整对象是什么,与相关的法律部门如何划分?这个问题不无分歧。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关系到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现实和今后发展需要的科学的法律体系,也关系到民事立法的效力。本文作者集中论述了我国民法法典化的问题。现全文发表,供立法界和学术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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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委托(又称委任)制度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委任与代理的关系十分密切,但罗马法中还没有代理制度,一直到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才建立了代理制度,将委任与代理严格区别开来,后来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普遍采纳。但至今仍有代理与委任混而不分的,如法国民法典及泰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制度作了简要的规定,没有债和合同的具体规定,自然也没有对委托关系作出规定;我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修改草案也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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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成民事责任条件中的过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正>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不履行民事义务,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为正确贯彻这一原则,需要弄清楚什么是民法中的过错,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民法中划分过错程度有什么重要意义,以及民法中的过错有什么特殊性的问题等。本文就此谈谈我们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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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与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有共同之点,也有不同之处。构成侵犯人身权的条件之一是要有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侵犯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其中,损害名誉的行为的认定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构成损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将有损害名誉性质的观念散布给他人。因为损害名誉是降低公民或法人所应受的尊敬和评价,如果没有将损害名誉性质的观念散布于他人,就不会产生这种后果。如果只对被害人作表示,可能构成侮辱人格,是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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