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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黎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5(1):163-181
作为十一月革命产物的魏玛制宪面临着两难困境,革命后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倒逼德国民主化,然而,无论“作为政治观念的民主”还是“作为统治形式的民主”,在德国都缺少历史与社会根基,魏玛制宪能依凭的民主传统与思想资源非常单薄。以民主主义政治理论家普罗伊斯为灵魂人物的制宪者代表德国人民作出一个根本政治决断,即为了德国免于苏维埃化就必须立即建立以议会民主制为根基的“人民国家”。为回应国内反议会民主制的强大政治意见,制宪者又引入全民公投与直选总统这两种准民粹主义民主制。魏玛宪法由此呈现出古典代议制民主与民粹主义民主并置的二元民主制模式。这个模式被认为是魏玛宪法的结构性缺陷和德国首个民主共和政体失败的宪制原因之一。德国宪制史上经历的民主制度与民主思想争锋,作为产生了世界性正反历史影响的典型事态,对当代思考宪法与议会制民主、民粹式民主、防御性民主的复杂关系,界定民主宪制的规范语义场依旧有镜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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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哲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9,(3)
文章基于"党规是一种规范"的立场,重在探究党规的规范属性。从规范作用与功能的视角,指出党规的作用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即党规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不只限定在"党内",由于党对国家的领导,使得党规的作用也明显地体现在"国内"。党规是与国家法律并行的一种"明规范",其规范性来源具有直接强制力,这使得党规具有了部分"法性",而与道德、宗教明显区别。党规如公法一样是典型的纯粹利他型规范,这种规范的最大难题是守法或守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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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化表达,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论形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知。首先,从思想源流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根基。其次,从理论个性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特性包括中国性、政治性与学术性。从学科定位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代表了法治理论谱系中的一种最新形态。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根基、主要特性与学科定位,既是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前提,也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 相似文献
8.
韦伯的政治著述是现代政治理论的典范,对当代世界政治和法律理论研究具有划定问题史的意义.施密特脱离韦伯政治理论的体系与前提,极端化地推演了韦伯的决断主义与克里斯玛型领袖民主等范畴,为纳粹极权体制的极端价值相对主义进行辩护,与韦伯政治著述的根本价值关切严重对立.哈贝马斯既反思了韦伯民主理论的规范性真空这一缺陷,又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与理性化铁笼困境的诊断,致力于批判与根除纳粹德国非理性思想传统的影响,并以商谈理论重构了自由、民主和法治的规范性基础,为填补韦伯的规范性真空作出了贡献.以哈贝马斯提出的思想史问题为切入点,阐释韦伯民主理论的总体问题意识与内在价值链条,分析施密特与韦伯理论的外在联系与根本差异,能清晰呈现关于现代民主的经典思想形态及其内在张力. 相似文献
9.
举报投诉人原告资格问题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争议的焦点。《行诉解释》第12条第5项认可了投诉人的原告资格,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争议,需要梳理并回应。就保护规范理论而言,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没有规定主观公权利的前提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可以赋予投诉人原告资格,并可以据此推导出与原告资格相对应的主观公权利;就保护必要性而言,第5项中合法权益的规范功能能够替代保护必要性的适用;就投诉人的定位而言,第5项与司法实践存在冲突,建议将第5项对投诉人的定位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改为行政相对人。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