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124篇 |
免费 | 15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篇 |
工人农民 | 131篇 |
世界政治 | 55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2篇 |
法律 | 465篇 |
中国共产党 | 65篇 |
中国政治 | 282篇 |
政治理论 | 17篇 |
综合类 | 121篇 |
出版年
2023年 | 7篇 |
2022年 | 5篇 |
2021年 | 19篇 |
2020年 | 24篇 |
2019年 | 10篇 |
2018年 | 6篇 |
2017年 | 6篇 |
2016年 | 6篇 |
2015年 | 20篇 |
2014年 | 96篇 |
2013年 | 105篇 |
2012年 | 107篇 |
2011年 | 116篇 |
2010年 | 106篇 |
2009年 | 105篇 |
2008年 | 126篇 |
2007年 | 60篇 |
2006年 | 64篇 |
2005年 | 41篇 |
2004年 | 21篇 |
2003年 | 16篇 |
2002年 | 24篇 |
2001年 | 21篇 |
2000年 | 18篇 |
1999年 | 4篇 |
1998年 | 3篇 |
1997年 | 1篇 |
1995年 | 1篇 |
1981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13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与第563条第1款第1项、第580条第1款第1、2项及第590条的规定在规范体系上具有一定关联。情势变更制度在构成上的独特性为,虽然合同的均衡性因重大情势变化被根本改变,但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均衡性的根本改变主要表现为,履行成本的显著增大或预期履行利益的价值大幅度减少或丧失使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第533条在法律后果上确立了先进行再磋商、磋商不成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的双层调整机制。它以隐含的方式向当事人强加了一种再磋商义务,该义务的确立及履行皆本于诚信原则,违反该义务时可依据第500条的规定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实践中,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质多为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雇行为合法性的判定依据在于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其关键在于对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疫情期间,为在家看护不满两岁的孩子,她被单位解雇。单位的理由是,按有关部门的解释,"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不包括看护还未上幼儿园的婴幼儿3月23日下午,正在家里喂孩子吃饭的李芸(化名)突然接到一个EMS取件电话。"我带着孩子,取不了。就问是什么,对方说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心里咯噔一下。问是哪里寄的,对方说出了那个熟悉的地址。我拒收了。"李芸一时回不过神来,她怎么也想不通,服务了快13年的公司,会在自己最难的时候把她给解雇了!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我儿子小涛半年前在一家国企单位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女朋友又和他分手。此后即待在家中闷闷不乐。我劝说他要看得开,要拿得起、放得下,要有男子汉的气概。但这些话他根本听不进去。我试着和他谈心交心但也都无济于事。我怀疑他可能是精神出现了问题,建议他看看精神科医生,这就更激起了他的反感。 相似文献
5.
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相比,任意解除权有着更强的"任意性",体现着特殊情境下法律对于更高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追求。然而对于合同任意解除权设立、行使等过程中的"任意限度"问题,分歧层出不穷。在权衡意思自治与合同严守原则的基础上,尝试从多重角度划定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任意"边界",有助于维系法律的公平正义,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促进实现保障自由权利和防范权利滥用双重目标。 相似文献
6.
7.
8.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9.
10.
【裁判要旨】在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糾纷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探矿权转让合同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首先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形态,即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合同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未生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中的大量约定条款,在合同成立未生效期间,始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处于约束状态,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行使解除权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以实现公平效率价值。对于探矿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情况下,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商业风险负担和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据事实证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双方损失负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