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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3.
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看,人民生活品质议题的提出都具有历史必然性。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关键在意识到新发展阶段人民的需要出现了质量迭代、领域拓展和功能位移等三大新趋势。应在提升民生制度供给质量、健全利益协商体制机制,以及培育健康的消费文化等三个方面共同着力,持续提升人民生活品质。 相似文献
4.
目前上海疫情形势持续向稳向好,但从实际反映来看,社区治理“最后一公里”仍存在诸多堵点。毕竟,社区不能只是承接各种行政性事务的“末梢”,要在引导群众自治、共治方面下真功夫。这样才能在关键时刻,充当好居民协调的组织者、居民利益的保障者、政民之间的沟通者。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20,(6):147-157
"别名"是自然人正式姓名以外的名称,具有与正式姓名相同的人格属性,但专属性相对较弱。同时,其又类似于商业标识可以指示来源承载利益,却无法转让质押。因此,别名具有人格与财产利益的二元结构,两者各自不同却又无法完全分离,财产利益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别名财产利益的产生便不同于姓名权而类似商标权,即主动公开的商业使用使相关公众知晓其别名与其人格对应关系的同时,通过为公众所认可的人格特征提供服务获得报酬。如此,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保护便应当在明确民事利益地位基础上,以在别名实际使用范围内可能构成关联混淆为判定标准构建侵权保护规则,并协调商业标识在先保护行政救济路径和不正当竞争民事救济路径,从而完善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多元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6.
管理人员的基本使命,在于借部属的力量,完成组织或者上级目标及员工个人的目标,同时也成就自己。若有余九尚应达成社会公众利益的目标。互联网新零售、批发及贸易类的企业应如此,人工智能、科技制造、金融及保险企业亦应如此,政府行政、军事、教育及医疗机构更应如此。 相似文献
7.
美国总统特朗普上任两年多来,美英关系状况不断,有关美英"特殊关系"何去何从的问题,再度成为国际战略界和学界的热门话题。造就美英"特殊关系"的根本条件是两国之间曾存在过"特殊"的利害关联、特定的国际政治背景以及英国拥有较强的实力并对美国贯彻其全球战略"有用"等。如今这些特定的国际背景和历史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因而美英"特殊关系"也就不能不失去其"特殊性"光环,向常态化过渡。特朗普上任以来美英"特殊关系"所受到的冲击正是美英"特殊关系"向"一般化"国家间关系过渡的必然反映。特朗普对美英"特殊关系"的有意忽视有其历史必然性,不是其个人喜好所致。它表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美国政府对英政策迟早要进行必要调整。 相似文献
8.
9.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作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救济机制之一,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意思自治,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在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运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切实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彰显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