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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十一月革命产物的魏玛制宪面临着两难困境,革命后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倒逼德国民主化,然而,无论“作为政治观念的民主”还是“作为统治形式的民主”,在德国都缺少历史与社会根基,魏玛制宪能依凭的民主传统与思想资源非常单薄。以民主主义政治理论家普罗伊斯为灵魂人物的制宪者代表德国人民作出一个根本政治决断,即为了德国免于苏维埃化就必须立即建立以议会民主制为根基的“人民国家”。为回应国内反议会民主制的强大政治意见,制宪者又引入全民公投与直选总统这两种准民粹主义民主制。魏玛宪法由此呈现出古典代议制民主与民粹主义民主并置的二元民主制模式。这个模式被认为是魏玛宪法的结构性缺陷和德国首个民主共和政体失败的宪制原因之一。德国宪制史上经历的民主制度与民主思想争锋,作为产生了世界性正反历史影响的典型事态,对当代思考宪法与议会制民主、民粹式民主、防御性民主的复杂关系,界定民主宪制的规范语义场依旧有镜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3.
【基本案情】陈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9年8月29日,陈某某与周某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双方购买的房屋归周某某单独所有,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由陈某某偿还,双方购买的汽车归周某某单独所有。同日,双方在公证处就该协议书进行公证,公证员询问后双方签字公证。  相似文献   
4.
柳光洪  杨曦 《人民司法》2021,(5):69-71,89
【裁判要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者存在损失,该损失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能起诉债务人相关人员用债务人财产向其个人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未请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亦未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则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后,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5.
仲裁相较于诉讼的显著区别在于仲裁当事人可以选定仲裁员。仲裁员开放名册制扩大了当事人挑选仲裁员的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际先进仲裁规则接轨,有利于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但是《仲裁法》并未规定仲裁员开放名册制,且缺乏完善的配套实施机制,导致开放名册制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制度优势,反而引发当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员更加困难、组庭时间延长、仲裁效率下降等问题。对此,有必要平衡"意思自治"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在保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兼顾效率:一方面,调整仲裁员准入资格限制,细化开放名册制实施规则;另一方面,仲裁机构应当积极作为,从专业匹配度、尽职勤勉度和地域覆盖度三个核心要素入手,科学设计仲裁员名册,并对名册内仲裁员进行动态考评,让仲裁员名册真正起到推荐作用。  相似文献   
6.
7.
马翔 《公共行政评论》2022,15(1):89-109
牵头任务制是中国情境下极为普遍、颇具特色却鲜有文献关注的部门合作组织形式.论文聚焦于牵头任务制,基于"放管服"改革典型案例,应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探讨分析牵头任务制中部门间的合作路径与机理.实证研究表明,牵头任务制中存在以绩效驱动为主导的部门合作路径,该路径揭示了牵头部门具有追求任务型显绩的内生动力.研究解析了牵头任务制中部门合作的微观机理,发现了任务型显绩能够在上级注意力缺位的情况下,依然推动任务完成的现实证据,丰富了府际关系理论,为促进部门合作提供了启示与思路.  相似文献   
8.
现实当中,夫妻离婚时有关房产与赡养等的相关纠纷与日俱增。以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为例,子女离婚时对父母出资款的性质有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法官需审慎对待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结合证据材料进行审判。此类案件,需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述,并结合呈现的证据及证明责任以及相关理论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9.
在解决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路径上,世界不同国家形成了单一制和区分制两种立法模式。单一正犯体系在不法构成要件层面不区分犯罪参与形态,将所有犯罪参与者都视为正犯,且认为不法程度等价值,这存在着不足。区分制通过在不法层面区分正犯和共犯,在实现量刑精细化的同时实现罪责刑相均衡,但其因正犯判断更加趋向实质化而饱受批评。相比较而言,我国参与体系不同于上述两者,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层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我国宜采取"规范性实行行为说",这有利于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机能。  相似文献   
10.
夏江皓 《法学》2022,(3):112-125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迄今未有定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的体系定位中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从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关系的视角看,支持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由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而且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均可得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结论。从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外部关系的视角看,无论将意思主义模式中的登记对抗解释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的登记,还是将其解释为特定财产物权变动的登记都存在无法解决的弊病。此外,形式主义模式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保护也并不比意思主义模式逊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采形式主义模式,而不因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构成物权编规则的例外,由此也有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互动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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