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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背景下,军队如何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认真搞好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带着这个课题,笔者对武警部队的一些政治机关和基层单位作了专题调查。 一、存在的难题 “四个教育”的难题是存在的,它集中表现在教育对象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倾向之中。  相似文献   
2.
基于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程序之规定,检察机关被赋予了另一项权力——刑事和解权。刑事和解的思想内核在于恢复性司法,价值旨趣在于宽容、宽恕理念,由此决定了刑事和解权的性质为"程序性权力"。检察机关应当是和解程序之督导者、和解处理之决定者、刑事和解之监督者。和解过程中,应当尽量吸收社会第三方参与其中,并对和解权进行监督,同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权力机关内部分工,也对和解权起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  相似文献   
3.
建立干部选拔公信度评估机制是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评判干部选拔绩效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评估的原则、内容以及评估效果运用进行研究,找到增强选拔公信度的具体办法,以此促进干部选拔工作.  相似文献   
4.
本文首先将刑事和解定位为一种与刑罚并行的、针对犯罪问题的解决途径,将现行犯罪的解决方式分为刑罚、刑罚加和解、刑事和解三种,并厘清了各自的适用案件范围,在此基础上阐明了警察刑事和解权的正当基础,并从权利分工、主体、程序设置等方面对其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5.
[案例一]被告人龚建平于2000年至2001年期间,受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A、B组联赛主裁判。在此期间,龚建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非法收受参赛方青岛颐中海牛、上海申花、浙江绿城、大连实德、山东鲁能、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85000元。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经诉字(2002)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建平犯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2年12月19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赃款三十七万元([2003]宣刑初字第32号)。被告人龚建平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一中刑终字第345号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6.
本文案例启示:立法之所以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是因为两者侵害的法益与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同或相似,也即两者之间在法益侵害、客观危险、主观恶性上存在相当性。在具体认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时,应结合"凶器"本身对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携带凶器行为"的客观危险性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携带凶器并用于实施抢夺行为的主观目的而作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7.
虽然各国的历史与政治发展各有其特点,但其侦查权最终都不约而同地集中在警察与检察机关手中,但是在两者的权力配置问题上,却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我们应该移植欧陆检警一体化的模式,对我国现存的流水线式的司法模式进行改造,然而从实然的角度来看,这一模式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有检警模式下司法权难以实现对行政权有效制约的弊端,司法实践中又面临巨大的改革压力。结合侦查权的性质以及我国的现实状况,合理提升司法权、律师权的分量,加大对侦查权的制约,或许更为实际与可取。  相似文献   
8.
依《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而《刑法》明确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形仅限于故意的罪过情形.除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四种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在被害人逃逸过程中起到了教唆或者帮助的作用,达到共犯的认定标准,也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9.
口供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排除非法口供,严肃口供的合法性,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目前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但有不足之处,应以"自白的任意性"规则,作为理论基础。文章提出要明确证明责任,厘清证明标准,真正落实我国刑事法律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并重的理念。  相似文献   
10.
程国栋 《福建通讯》2001,(11):45-45
干机要的,都经常会遇到难言的“尴尬”事,这恐怕是其他职业很少有的。机要工作——这个感受和传承着党和国家脉搏跳动的特殊而重要的岗位上,工作没有八小时内外之分,随时都可能进入紧张的工作状态。因而作息不可能有如其他行业那样,有相对严格的上班和休息、工作日和节假日、白天和黑夜之分。八小时以外的任何时候,随时都有可能接到单位的一个电话,抑或是一个传呼,告示着任务到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短时间内赶到单位进入工作状态,这是铁打不动的纪律,没有一个机要人员不会做到这一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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