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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简单提“党的领导法制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后,有些理论工作者提出了“党的领导法制化”的观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明显的缺陷。它没有准确把握法制化和党的领导的科学内涵,忽视了党的领导的特点,将与国家政权相伴存的法制概念生硬地套用于党的领导范畴之中。这不但容易在理论上引起混乱,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一、法制化的涵义法制化的内涵主要集中在“法制”一词上,“化”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法制的涵义大体上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即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或简称法律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律,指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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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是执法活动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行政权力的合法、正当行使;有利于保障相对人和相关人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有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效率;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讼;有利于通过行政执法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进一步推动法律的完善;有利于推动行政法治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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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高警示教育的有效性,党员干部必须防范与克服"走过场心态""看客心态""适度容忍心态""权斗心态""侥幸心态""外在反思心态"等异样心态,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意识、法治意识、角色意识、自律意识与底线意识,正确处理自律与他律、"外在反思"与"内在反思"等基本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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