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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该条规定是对强制要约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这一界定是否合理,有待进一步探讨。一、合理界定之必要性强制要约制度即规定当一个人收购一个公司的股份使其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量达到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强制要约义务的发生是以收购人持有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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