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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30-39
不法PUA是行为人为建立对他人的精神控制所故意实施的工具性行为以及在精神控制建立后引诱他人进行自我牺牲行为的结合,严重侵害他人法益时,成立犯罪。工具性行为存在构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制侮辱罪、消除身份化后的虐待罪、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可能。建立精神控制后,被害人沦为行为人的工具。行为人实则支配被害人自我牺牲过程,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可能。不应基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而阻却不法PUA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3):35-41
人工智能犯罪并非"人工智能"本身的犯罪,而是指对人工智能设计、开发、制造、利用过程中"人"的犯罪。要正视人工智能社会化应用中的现实问题,立足刑法的保守性,严格遵守人工智能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完善人工智能犯罪的罪名体系,强化单位的刑事责任,完善刑事责任形式,重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转换。 相似文献
3.
4.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4):47-55
在预备犯和不能犯问题上,台湾地区的"刑法"总体上体现的是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而其在中止犯问题上则体现的是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此两种不同的刑法立场都突显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在预备犯和不能犯问题上,祖国大陆刑法体现的是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其在中止犯问题上则体现的是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而此两种不同的刑法立场都强化着刑法的社会保护。不同的刑法立场可以服务于同一部刑法的相同价值目标,而并非水火不容。 相似文献
5.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
近年来,我国新疆、西藏、青海、甘肃、云南等地区恐怖主义犯罪猖獗,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多元化、犯罪范围跨境化、犯罪手段网络化和专业化等特点。残暴的犯罪手段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与稳定,造成恐慌的氛围。我国对恐怖主义的犯罪立法存在不足和空白,立法条文散见刑法各个条文,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于当前境内发生的恐怖主义犯罪未能从法律层面进行较好的规制、惩戒与预防。因此,借鉴域外立法及国际条约等成熟先进的规定和做法,对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立法提出完善建议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两者在量刑上应保持平衡。网络传销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方面未必高于传统传销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不应囿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三级的标准。网络团队计酬不应当构成犯罪。对于混合型传销,则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予以全面判断。对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区分情况适用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传销犯罪作证据综合认定时,应优先客观性证据,确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中枢证明作用,修正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7.
8.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5):34-39
近年来,社会底层人员犯罪呈逐渐上升趋势,调查统计,当前监狱在押罪犯中,社会底层人员罪犯占据了绝大多数,因此,探究社会底层人员犯罪原因尤为必要。就社会底层罪犯的犯罪原因而言,诱生因素存在于个体、社会、家庭三个方面,对于重新犯罪罪犯还包括监狱管理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相互联系,综合发挥作用,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孤立起来都不能单独产生犯罪的结果。只有深入探究并认清社会底层人员犯罪原因,才能有针对对性地预防犯罪,并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力的依据。 相似文献
9.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2):51-58
以“AI换脸”为代表的“深度伪造型”新型犯罪具有极易发生电信诈骗、滋生网络谣言、证据不易保存等特点,冲击人伦道德、冲破法律底线、干扰正常监管,社会危害严重,法益侵害极大,给案件侦破带来诸多困扰。公安机关需结合个案特点,提高侦查工作的技术应用,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法律规制,完善对平台运营商的管理,实现对“深度伪造型”新型犯罪的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