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349篇 |
免费 | 21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篇 |
工人农民 | 1篇 |
世界政治 | 8篇 |
法律 | 169篇 |
中国共产党 | 15篇 |
中国政治 | 100篇 |
政治理论 | 29篇 |
综合类 | 46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67篇 |
2022年 | 40篇 |
2021年 | 40篇 |
2020年 | 36篇 |
2019年 | 41篇 |
2018年 | 5篇 |
2017年 | 3篇 |
2016年 | 4篇 |
2015年 | 8篇 |
2014年 | 13篇 |
2013年 | 24篇 |
2012年 | 8篇 |
2011年 | 9篇 |
2010年 | 10篇 |
2009年 | 9篇 |
2008年 | 16篇 |
2007年 | 10篇 |
2006年 | 9篇 |
2005年 | 5篇 |
2004年 | 4篇 |
2003年 | 1篇 |
2001年 | 2篇 |
1999年 | 3篇 |
1996年 | 1篇 |
1994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37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林洹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以自动决策为特征的算法被广泛使用,这也使得算法透明化的目标愈发紧迫。强制公开算法路径、验证或认证算法路径、个人算法解释权和算法结果控制等都是对算法监管的有益探索,但或因有违基本的制度期待,或因适用范围有限,而无法成为算法监管的有效手段。算法监管涉及政治、经济和法律三个社会子系统,应当通过数据活动顾问这一“接口岗位”实现系统间的结构耦合,从而借助系统间的协力有效监管算法活动。有鉴于此,我国应当设立以数据活动顾问为主、数据活动监管局为辅的二元算法监管机制:数据活动顾问从企业内部对算法的设计、使用和评估进行陪同控制;数据活动监管局则从外部对数据活动顾问提供必要的援助和监督。 相似文献
3.
人类社会正在快速进入智能时代,将有越来越多的关键技术创新发生在算法层面.算法的专利权保护对激励智能科技领域创新、实现核心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实践中,专利局和法院面对算法的专利保护诉求不断提炼出若干回应型判断方法,逐渐释放出对算法相关发明专利权保护的制度空间.然而算法专利适格性在理论上迄今尚未形成共识,仍然存在"层次限制""领域限制"等争议.而"智力活动方法除外原则""基础理论与实际应用界分原则""技术领域限制原则"等专利适格性判断原则由于实践基础局限和推理逻辑错位而严重妨碍算法专利权保护的制度构建和司法能动.立足人工智能产业的现实情况和促进"新基建"的时代背景,应当从"算法专利适格性的问题思维"转向"算法专利权保护的法理思维",破解算法创新与应用实现的绝对二元论及对算法专利权保护过度的犹疑,肯定算法的专利适格性,激励基础算法与核心技术创新.同时,应从法理上确认算法"公开换保护"的价值意涵,以推动智能时代专利制度的理论创新、功能发展、机制优化,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良法善治. 相似文献
4.
在数字化浪潮下,司法活动呈现出"去责任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责任感的缺失和责任推诿的加剧,因而亟待法学界对司法责任伦理予以革新。数字技术导致司法责任消解的机理是复杂和多元的,主要源于其兼具权威性与非权威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机械性与能动性等多重面孔。当前我国司法工作中的数字技术主要被应用于证据指引系统、风险评估工具、在线诉讼平台的开发等事项上,这些领域也是司法责任伦理冲突最为激烈的场域。数字时代应当坚守人本主义司法责任伦理,准确界定机器、技术人员、系统部署者与司法官的责任框架,在拥抱技术的同时树立科学的责任观,借助数字技术建立和完善符合时代特征的司法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5.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类研发、制造、使用和管理的智能产品,不是犯罪主体或刑事责任主体。在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其生产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员难以按照我国现有刑法的罪名定罪处罚。除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有专门的规定,驾驶位人员不接管汽车或接管后无力改变交通事故结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管理过失犯罪。驾驶位人员的注意义务是阻止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下发生交通事故,其注意义务不应过高。允许的风险、紧急避险理论不能为自动驾驶汽车紧急路况处理算法的生产与应用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生产者遵守算法安全标准仅可以使生产行为合法化。鉴于现行刑法不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特性,我国应当建立以生产者全程负责为中心的新刑事责任体系,使之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和应用两个阶段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生产者拒不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算法内置性编码凝视、支撑算法运行的训练数据之偏差以及算法黑箱带来的程序透明度缺失是导致算法歧视的技术性原因,进而引致权利失衡,使权利成为缺损状态.为保障权利行使,本文认为应当确立算法公平理念,并明晰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技术环节,建立以权利失衡的矫正为中心的法律规制模式作为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并从明确筛选训练数据的标准化制度、建立算法透明性和可解释性的审查机制、完善算法问责机制三方面予以探究. 相似文献
7.
随着算法的不断演化及其在计算、通信、仿真、数据分析、信息管理、信号处理及指挥控制等领域的不断优化,有关算法所引发的一系列安全问题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算法安全源自于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度嵌入所带来的安全问题,从国家安全视角来看,算法安全具有逻辑操纵的政治性、行为影响的颠覆性、场域渗透的隐蔽性等显著特点,并且会深度影响国家安全的各个维度。具体而言,算法安全对国家安全的挑战表现在深刻改变国家间权力结构对比、导致隐性算法依赖和逆向算法攻击等方面。近年来,随着算法安全风险逐渐显现,加强算法安全治理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结合算法安全的特点和世界各国有关算法安全的应对举措的基础上,我国可以通过提高算法风险意识、培养算法专业人才、完善算法监督体系等方式来进行有关算法安全的秩序重构,以强化人工智能时代的国家安全治理。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算法技术孕育着迥异于传统法人的新型组织关系,当下主要表现为人工智能开始取代自然智能获得实体的控制权,去中心化特点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建构的自治组织排斥传统中心化组织机构.该类基于算法架构的实体应被认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即算法法人.此乃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能够构筑我国制度优势,推动国家战略实现;方便国家监管,助推美好生活;域外法治实践亦可为镜鉴.算法法人的技术特性决定其构成要素分殊,除特定算法技术要素,应根据算法运行模式、特点及目的 事业实现方式等,具体判定成员、财产是否系构成要素.算法法人无需传统法人组织机构,但尚需人类协助,有必要依其类型设置代表人、管理人及技术管理人,分别负责算法法人的对外事务、内部管理及技术事务. 相似文献
9.
符合可理解、可靠和可控等内在要求的可信算法是防范算法风险和构建算法信任的基础,算法的可信控制应该成为算法治理的核心.通过法律的可信控制,即按照法律嵌入和法律调节的规制逻辑,通过贯穿于算法的技术层、应用层和治理层的系统化制度安排,确保算法以可信任状态得以设计、部署、应用和执行,是实现算法可信的有效方式.系统地构建算法可信控制的制度体系,需要从算法本体的维度,通过完善透明度规则、推动算法伦理法律化和探索算法验证评估制度等措施确保算法自身的可信度,并从算法关系的维度,通过明确算法权利、强化算法问责和拓展监管体系等制度,约束算法相关主体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