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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玉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96-110
满足《民法典》第416条要件的购置款抵押权可以对抗公示在先的固定担保权,此种处理模式虽使外部债权人负担一定审查成本,但总体上符合利益衡量视角下的比例原则。《民法典》在浮动抵押领域中采取“登记主义”的立场,与“超级优先权规则”形成了体系性的规范协调。购置款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时,后者始终处于优先受偿顺位。在功能主义视角下,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可准用超级优先权规则,但应作必要限制。购置款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未明文确立担保权收益延伸规则,但在理论层面上仍尚有将其纳入现行法体系的解释空间,且民事主体可在商业实践中通过意思自治达致类似效果。 相似文献
2.
通常意义上,保理是以资金购入应收账款并进行管理、清欠的经营活动,其本质是为赊销交易的卖方提供资金融通活动。而工程保理就是承包人将对发包人的应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提供融资、清收、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法律关系集合。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对保理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和金融实务对工程保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商业保理将应收账款作为底层资产包装成固定份额的理财产品,通过在地方性交易场所备案,对外发行融入资金,规避了到期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在投资者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卖方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基于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担保人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而不应依穿透理论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4.
应收账款是英美法系法律上的概念,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却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而对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有规定的一般债权质押却无提及,引起广泛质疑.为此本文从立法情况、施行现状、实现法的价值功能等方面对一般债权质押和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展开比较研究,探析其中原因,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5.
6.
《行政法学研究》2016,(1)
《行政强制法》第12条和第45条不仅将"加处罚款"设定为行政执行罚方式之一,而且对它作了普遍性授权。但"加处罚款"在法律文本和实务操作中不易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相区别,同时也不易与同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方式的征收"滞纳金"相区分。加之在《行政处罚法》首次使用"加处罚款"之后的不少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罚款",恰恰介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与作为行政执行罚的"加处罚款"之间,使得《行政强制法》上的"加处罚款"面临理论上的定位选择。除了定位上的问题,还有诸如"加处罚款"本身的罚款额标准,对加处的"罚款"如何征收,以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加处罚款"决定不服如何救济等问题,都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7.
千层底布鞋的制作工艺,根植于中华民族文化的沃土之中,集三千多年民间智慧之大成,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将这一国粹继承得原汁原味、发挥得淋漓尽致的,则非内联升莫属。棉、麻是中国种植最早、使用范围最广的纺织作物。穿着布鞋既是中国人朴素、低调、平衡价值观的体现,也是人们对健康幸福生 相似文献
8.
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限于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合同,并不适用于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未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变性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场合,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而不是未生效。 相似文献
9.
做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抗与妥协的产物,至今尚未正式复查的 《TRIPS协定》第27.3 (b)款在执行过程中,围绕“专利方式”和“有效的特殊体系”,各类案例裁决、立法争议,此起彼伏.从生态政治学角度,审视这一执行现状,指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为维护粮食安全,在执行该条款和考虑其复查方向时,虽以激励创新为基本要义,但应适当考虑不同育成品种的公平保护、育种的可持续创新、弱势利害关系者利益的维护. 相似文献
10.
目前,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形成三种学说:其一,该条第一款前句所规定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属“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后句所规定的“由监护人赔偿”,属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其二,该条第二款系第一款后句的补充;前句所规定的属“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后句所规定的属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其三,前句所规定的属“授权法官‘可以’判决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但并非‘必须’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后句所规定的属“对监护人作为基本的责任承担者的身份的确认”.这些学说均有不足.前句所规定的是一般性的、强制性的“责任财产”之增加;后句所规定的是“从”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且完全可以不设.从立法论而言,该条款应这样修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被监护人自行承担侵权责任;被监护人与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与“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准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