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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5-13
近几年来"区块链"技术发展突飞猛进,正在助力信息产业发生深刻的变革。由于"区块链"具有诸多技术优势,媒体对"区块链"的报道多以正面积极为主,同时基于"区块链"技术衍生出的虚拟货币巨幅增值的事实也进一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然而近几年涉"区块链"诈骗案件数量也随之上升,媒体对"区块链"技术广泛的正面报道为涉"区块链"诈骗提供了舆论温床,也为打击此类诈骗增加了难度。本研究从社会舆论宣传角度切入,分析诈骗组织利用"区块链"及"比特币"的舆论优势实施舆论绑架与反诈公信力打压的模式,提出跨境涉"区块链"诈骗的舆论绑架机制与曝光风险的概念,并通过仿真实验得出这些因素对投资者产生的影响,归纳出涉"区块链"诈骗的宣传特征。最后对涉"区块链"诈骗分别给出基于供给侧切断与需求侧抑制的创新性防范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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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洗钱犯罪的治理,首先要明确认识其洗钱风险和洗钱模式。目前非金融机构领域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短板,反洗钱内控机制的缺失和反洗钱义务的模糊是放大比特币交易平台洗钱风险的主要原因。为预防和惩治比特币洗钱犯罪,须合理把握反洗钱规制与刑事惩罚之间的关系,并从犯罪协作角度理解其中的犯罪产业链现象,同时有必要以《刑法》第312条为洗钱犯罪的普通法条、第191条和第349条为特殊法条的思路,来辨明我国洗钱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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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数字支付工具兴起,经济、金融等行政法律体系对比特币虚拟商品、非货币的属性定位及形式上比特币与实体经济、金融体系的风险切割,导致货币、外汇、证券、期货、税务、财产、融资等领域的经济刑法规范面临结构性失灵与适用性紊乱风险。比特币法律与经济分析从发行与交易机制"去中心化"与治理结构、资源分配、利益实现中心化等实质特征出发,深度解构比特币经济机理,能够揭示比特币货币与金融投资、投机功能,确立比特币的货币、金融商品法律属性实质解释原理,从而引入经济刑法规范调整、司法规则与执法机制优化、货币体系反思等解决经济刑法困局、控制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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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对比特币的性质认识不一,对比特币的监管态度也不同.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仍有个别国家禁止比特币,但多数国家正逐步将比特币纳入本国的监管体系之中.尽管比特币不符合法定货币的定义,然而我国将比特币界定为虚拟商品也是不符合其本质属性的.在以比特币开展支付应用业务时,应将其认定为小额支付手段或者转账工具;在以比特币开展投资业务时,应将其认定为金融产品.在此基础上,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平台划分为应用型和投资型平台,并分类予以监管.以数字货币平台为核心目标进行监管才是构建整个数字货币行业法律监管的正确入手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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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观察,虚拟代币可分为货币代币、使用代币、投资代币三种基础类型,其法律性质各不相同.货币代币既非物权,又非债权,是一种无实体、非货币的新型财产;使用代币的发行人承诺使用代币的购买人以特定的代币数量购买相应的产品、服务,从而建立起发行人与代币购买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代币指向未来的支付、共同管理权或共同表决权,应当受证券法以及相关商事法律的规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本身并不改变虚拟代币的法律性质,虚拟代币交易中,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只是一种新兴的合同形式,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起到代替传统民法上公示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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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等"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工具兴起,行政法律体系对比特币虚拟商品、非货币的属性定位及规范上比特币市场与实体经济、金融体系的风险切割,导致货币、外汇、证券、期货、税务、财产、融资等领域经济刑法规范面临结构性失灵与适用性紊乱风险。证券期货犯罪条款应适度拓展"证券"范围从而将比特币金融管制与投资者权益纳入刑事保障体系,以随之恢复定量功能的数额认定标准盘活财产、职务、税务、融资犯罪等刑法规范对比特币关联犯罪行为的可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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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中心化且不依赖任何中央银行、政府、企业的支持或者信用担保的比特币金融体系,是迄今为止对金融自由化理论最彻底的实践。世界最大比特币交易所MT.GOX的破产揭示了比特币金融体系的弊端和风险。彻底的金融自由化将破坏"信用""安全"等金融基本原则,产生大量洗钱、资助犯罪和非法活动的金融工具,最终将陷入困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