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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行为概念功能的变迁,同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有着密切联系。行政行为是为划定公权力边界而创造的概念,当权利保护进入无漏洞救济的时代,行政行为无力承担这一功能,从而不得不让位于主观公权利。如果对行政行为做过于宽泛的界定,可能会导致其本来肩负的程序法上的定型化功能和诉讼法上的类型化功能的衰竭甚至丧失。如果我国行政诉讼也要确立无漏洞权利保护机制,可能需要考虑加强对“合法权益”等概念的研究,以适应权利保护的完整逻辑体系。 相似文献
2.
在"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交警查手机"等实践争议引导下,学者们借助基本权利限制的"保护范围—限制—限制的合宪性论证"的审查框架,推进了通信权的宪法释义。但将通话记录排除出通信权的保护范围,并不能有效解决实践难题,且因为过早窄化保护范围而会影响基本权利的保护效果。诉诸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的方案亦难以成立。应认识到《宪法》第40条存在因制宪者预见不足而产生的宪法漏洞。如果将"检查通信"理解为"示例性规定",则《宪法》第40条容有对通信权限制的其他可能性。在"通信内容"和"非内容的通信信息"分层构造下,可以建立起既能回应生活事实和实践争议,又能落实宪法严格保护目标的教义学体系和审查框架。基本权利个论的研究,有助于反思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宽界定"或"窄界定",以及法律保留体系的普适性等基本权利总论问题。 相似文献
3.
近期,徐州市十五届人大代表李宝俊的"挖洞事件"受到媒体关注。人们不禁提出疑问:像这样违法乱纪、挖人民墙脚的"挖洞代表",平时是怎么监管的?是什么原因使他这样有恃无恐、胡作非为?一些人大代表之所以反复任性违法、伤害人命、危害公共安全,无疑都是一个"人大代表"的光环在头顶笼罩。对人大代表监督管理的乏力,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加强对人大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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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法学界系统地研究法教义学之功能的专门作品目前尚很少见。研究法教义学的功能,旨在回答法教义学的服务对象问题。若其功能不明,则必然会引发立场、方法与主体性之争,导致法教义学成为一种"无底盘的游戏"。法教义学乃是法学家针对规范适用、规范评价、规范塑造展开的理论建构与知识储备,具有司法与立法两个基本面向。其中,司法面向的法教义学具有三重功能:个案的妥当性解决、案件处理之间的协同性与理清社会发展的理想。立法面向的法教义学则是通过教义分析,明确法规范中存在的矛盾之处、有违明确性原则之处或处罚漏洞等,从而促进立法改进,确保法律良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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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以劳务派遣方式到某珠宝公司担任营业员,后调至客服部负责办理会员卡、充积分,优惠抽奖等工作。在客服部工作期间,因其熟悉计算机系统操作,多次被公司安排负责公司促销活动软件系统的验收和调试工作,并负责培训客服部员工操作该系统。马某某通过公司培训及实际操作,发现系统存在漏洞,原本按公司规定于2018年1月25日至2月22日开展促销活动,顾客可持当日小票参与抽奖,但是系统未对小票日期进行限制设置,导致活动日期之前的销售小票可以重复参与本次抽奖返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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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一般认为,对于一门学术型学科而言,一套方法的存在及由此而形成的方法论至关重要。在德国,法律一直以来都是一门学术型学科。作为被称之为"法学"(字面意思是法律"科学",更确切地说是有关法律的学问)的研究对象,法律以具有一套专门的法学方法论为其特征。在德国大学法学院中,法学方法论是一门非常重要的讲授科目,且围绕这门课程有大量的法学文献。这些文献所讨论的是德国法律人如何(或者更准确地说:应该如何)开展法律工作。德语文献相关讨论中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在概念上区分"法律解释"与"法的续造"。方法论的讨论涉及制定法解释的各种相关要素、先决条件、不同层级,以及法的续造的合法性等问题。除此之外,还应意识到,对于德国法方法论的讨论是在不同的政治发展历程下展开的。基于此,本文从以下五个一般性话题展开对方法论的讨论:第一,德国、瑞士以及奥地利在方法论上的共性;第二,方法论讨论的规范特征;第三,不同法律领域中所出现的方法论上的差异;第四,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论的关系;第五,德国所讨论问题的历史背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