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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30-39
不法PUA是行为人为建立对他人的精神控制所故意实施的工具性行为以及在精神控制建立后引诱他人进行自我牺牲行为的结合,严重侵害他人法益时,成立犯罪。工具性行为存在构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制侮辱罪、消除身份化后的虐待罪、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可能。建立精神控制后,被害人沦为行为人的工具。行为人实则支配被害人自我牺牲过程,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可能。不应基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而阻却不法PUA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随着网络空间从信息媒介转化为日常生活的第二空间,数据已拓展为包含经济价值属性、身份信息属性、数据安全属性的复合型法益形态。具有财产属性数据的保护,应立足于其非功能性数据、映射数据、结构性数据的特点,肯定其具有独立的保护必要性。具体而言,其保护并不总是依存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重点应侧重于数据映射的现实利益而非其背后的代码,保护方式应考虑数据生产、运营、消费的不同环节和不同主体。对该类数据价值的认定,应坚持损失填平原则并适用物权保护的一般规则鉴于该类数据价格与价值不存在强对应关系,也不应以市场标价为准计算数额,应根据交易主体和交易环节区分认定其价值。 相似文献
3.
县域治理在国家治理中居于基础地位,而基层社会的犯罪治理直接关系着国家的长久治安。以浙江龙泉为例,纵观新中国成立后基层社会犯罪治理的发展历程,其治理模式大致经历了"全能主义治理""综合治理""合作式治理模式转型"等三种类型的更替。犯罪治理的变革主要表现为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内容与治理模式的变化。70余年来,基层社会犯罪治理一些特有的机制得以延续,成为了当前犯罪治理的基本特征与经验,主要包括国家主导与地方探索、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综合运用、常规治理与运动式治理并存三个方面。未来,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犯罪治理的良性运行。 相似文献
4.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3):35-41
人工智能犯罪并非"人工智能"本身的犯罪,而是指对人工智能设计、开发、制造、利用过程中"人"的犯罪。要正视人工智能社会化应用中的现实问题,立足刑法的保守性,严格遵守人工智能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完善人工智能犯罪的罪名体系,强化单位的刑事责任,完善刑事责任形式,重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转换。 相似文献
5.
6.
7.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4):47-55
在预备犯和不能犯问题上,台湾地区的"刑法"总体上体现的是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而其在中止犯问题上则体现的是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此两种不同的刑法立场都突显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在预备犯和不能犯问题上,祖国大陆刑法体现的是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其在中止犯问题上则体现的是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而此两种不同的刑法立场都强化着刑法的社会保护。不同的刑法立场可以服务于同一部刑法的相同价值目标,而并非水火不容。 相似文献
8.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
近年来,我国新疆、西藏、青海、甘肃、云南等地区恐怖主义犯罪猖獗,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多元化、犯罪范围跨境化、犯罪手段网络化和专业化等特点。残暴的犯罪手段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与稳定,造成恐慌的氛围。我国对恐怖主义的犯罪立法存在不足和空白,立法条文散见刑法各个条文,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于当前境内发生的恐怖主义犯罪未能从法律层面进行较好的规制、惩戒与预防。因此,借鉴域外立法及国际条约等成熟先进的规定和做法,对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立法提出完善建议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5):54-62
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应坚持"抽象危险犯说"的观点。对抽象危险的判断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层面,必须从实质层面来考察虚开行为与法益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关联性。基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中虚开行为与法益之间存在逻辑断层的事实,在解释"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时,引入具体危险性犯与广义预备犯中法益关联性的确证规则,有效实现虚开行为危险性的聚焦收束,防止对刑罚权的过度限制或过度放纵,最终将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界定在合理范围内。 相似文献
10.
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两者在量刑上应保持平衡。网络传销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方面未必高于传统传销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不应囿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三级的标准。网络团队计酬不应当构成犯罪。对于混合型传销,则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予以全面判断。对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区分情况适用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传销犯罪作证据综合认定时,应优先客观性证据,确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中枢证明作用,修正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