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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姬 《新民周刊》2022,(1):58-59
把探索人工智能视为星辰大海一般征途的百度,正在智能交通领域引发一场深度变革。如果从不久的将来回望2021年,12月27日这一天值得大书特书,在当天下午召开的百度Create2021(AI开发者大会)主论坛上,百度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发布百度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智能交通、大模型、生物计算等多个领域的技术进展与应用,并邀请全球开发者和创造者参与。  相似文献   
2.
异常开锁涉及开锁时间、震动、压力、开锁人的接近,以及开锁人的面部图像等多方面的信息,其中任意一个信息均可作为判断发案时间的参考。而如果能够收集到多个信息,则可以大大提高判断发案时间的准确率。因此,开发一种采用多传感器记录异常开锁多元信息的系统很有意义。该系统可以记录暴力开锁、插片开锁、猫眼开锁、锡纸开锁等异常开锁信息。系统由震动信息采集、红外信息采集、图像信息采集、压力信息采集、显示单元和单片机等六个部分构成。经验证该系统获得了准确度较高的输出显示。  相似文献   
3.
孙英兰 《瞭望》2020,(8):38-41
“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是将我国对生物安全问题的重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英美两国相继发布了《英国生物安全战略》和《国家生物防御战略》,标志着国际生物安全战略形势已经走向新阶段。在严峻的生物安全威胁面前,亟需把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加快推进。  相似文献   
4.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及行为特征三个层面,直接反映自然人独一无二与不可替代性的身体本质特征,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以及损害后果的不可补救性。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可以分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与非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两种类型,前者限于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后者主要是商业公司及特定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之下,应尽快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管理、规制及法律救济,以促进和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但又具有收集上的不可控性与不可更改性等特点。因此,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总体趋势下,应当特别关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要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范,避免非法收集和处理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以免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甚至损害。  相似文献   
6.
7.
我国《民法典(草案)》将"生物识别信息"列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目前,在外国以保护隐私权思路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主要包括:"类主体"与"类事由"化问题;侵权行为的"程序性违法"问题;传统"案件—诉讼—损害"的民事法理逻辑对损害赔偿的限定等问题。充分完善"类诉讼"制度;解决新兴权利的法律赋权问题;确定"程序性违法"的"损害"认定标准以及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是保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权利诉讼救济充分实现的制度优化措施。  相似文献   
8.
9.
随着当今社会风险的不断加剧、不可逆转损害后果的频繁出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应局限于事后的补救性救济,而应当积极拓展其预防功能,将隐患消弭于尚未发生之际是生物多样性预防公益诉讼的应有之义。就现行司法救济体系而言,尚存在法源理论上的不相妥协、立法维度上的事后救济为主、司法实践中的固守谨慎等鲜明特征。因此,应当在风险预防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引导下,加快推进生物多样性专门立法、明确“重大风险”判断基准、完善生物多样性多元保障体系、打造查、审、执相互贯通的全链条式体系。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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