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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算法研究中,"算法权力"这一概念还存在着一些争论.算法是不是一种权力?如果是,算法为什么是一种权力?这既是认识上的问题,也是现实中的问题.学界基于本体论视角和系统视角分别产生了"算法不是权力"和"算法是权力"这两种在形式上对立的观点.理论上,从支配力视角出发可以证成算法权力,支配力是权力的核心要素,那么拥有支配力的算法是权力;实际上,算法具有重要的社会性,它以技术集合的支撑、私人资本的嵌入与公权力的嵌入为基础,生成了算法权力.算法权力生成基础的糅合将产生多种算法权力形式,主要包括算法操纵、算法合格权威以及算法合法权威等算法权力形式.正确认识算法权力及其形式对于全面理解算法、应用把握算法以及治理算法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点以来,控审冲突、司法供给不足、量刑建议的规范化与精准化要求等层出叠现,亟待检察机关采取应对措施。检察机关将智能量刑机制引入认罪认罚量刑领域,逐步实现从传统公诉机关向智慧公诉机关转变,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技术量刑路径。但司法实践显示,智能算法本身的技术性难题、可靠性难题、不周延性难题极大地阻碍了智能量刑机制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解决智能量刑机制在认罪认罚量刑领域的司法适用难题,可以采用理论预测与实证预测双轨并行互相检验的运行模式,保证量刑建议预测的精准性、规范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算法的理论设计,完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3.
在数字化浪潮下,司法活动呈现出"去责任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责任感的缺失和责任推诿的加剧,因而亟待法学界对司法责任伦理予以革新。数字技术导致司法责任消解的机理是复杂和多元的,主要源于其兼具权威性与非权威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机械性与能动性等多重面孔。当前我国司法工作中的数字技术主要被应用于证据指引系统、风险评估工具、在线诉讼平台的开发等事项上,这些领域也是司法责任伦理冲突最为激烈的场域。数字时代应当坚守人本主义司法责任伦理,准确界定机器、技术人员、系统部署者与司法官的责任框架,在拥抱技术的同时树立科学的责任观,借助数字技术建立和完善符合时代特征的司法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4.
5.
结合国际旅行证件的技术规范要求,从对称密码算法、非对称密码算法、摘要算法和密钥交换协议四方面对国密算法与国际通用密码算法在功能和安全性方面进行了对比,证明了国密算法应用于国际旅行证件的可行性,并指出采用国密算法实现国际旅行证件时,需要重点考虑证件签发的国际互用性、证件查验的国际互用性和向下兼容性等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20,(3):51-60
在智能机器人尚未取得独立法律地位之前,长臂规则、信义义务和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律安排足以在合同框架内解决算法应用对当事人的直接侵害,而算法外部性扩散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向普罗大众和弱势群体的不合理转嫁问题长期存在,却不受学界重视。算法公共妨害之治理必然对算法应用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提出更高要求,但确保责任主体链条的追踪识别、保障个体受众的主动退出机制更为重要。普通公共妨害之诉中常见的"自寻妨害"和"自甘风险"抗辩,在人工智能语境下不宜过度扩张,而应在趋于保守的利益衡平框架下,采取社会效益优位的进路,助推科技向善的社会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7.
8.
9.
10.
詹江  孙坤  李凡 《岭南学刊》2020,(6):23-28
人工智能在助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方面具有重大优势,但其对人类社会也具有深层次和颠覆性的挑战。当前,人工智能面临技术扩散难以管控、人工智能风险源的不可预知性以及人工智能治理的责任主体的边界不清晰等根源问题。虽然当前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提出了对人工智能发展的引导规范,但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尚未达成普遍共识和一致性框架,因此仍然需要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对于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探索。一方面要梳理人工智能治理的可行路径,同时也需要加强在实践层面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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