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篇
  免费   1篇
各国政治   1篇
法律   1篇
综合类   2篇
  2015年   1篇
  2013年   1篇
  2011年   1篇
  200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6 毫秒
1
1.
付颖哲 《德国研究》2011,(1):33-38,79
近一年来,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无疑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心.在采取房产税以及物业税等调控手段的呼声甚嚣直上的同时,各种不同的学说和观点也纷至沓来.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批租还是年租的问题,也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鉴于德国地上权制度是世界范围内采纳年租制最为典型的土地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助对德国地上权制...  相似文献   
2.
公共秩序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不可放弃的价值观念的体现,而对公共秩序进行保留,所维护的正是国家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律秩序中不可放弃的正义观念。〔1〕因此,几乎每一个国家在其法律制度中都会设置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用以保障公共秩序。具体到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一般国家都会将"不违反公共秩序"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它所保护不是承认国〔2〕的国家司法权威或司法主权,而是其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基本观念。所以,各个国家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审查程序中就外国判决是否有违于本国的公共秩序进行审查。本文将从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法律制度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之间差异的辨析入手,进一步就国家法院审查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时进行的公共秩序审查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明确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时公共秩序审查的内容、尺度。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中,作为国家司法主权表现形式的外国法院判决只有在被承认之后才获得域内效力。期间,国家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承认外国判决时所依据的即是所谓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条件。一般情况下,这些条件包括互惠关系(保障)、审判管辖权、不违反公共秩序、不存在无矛盾判决、以及符合程序正义等条件。对于这些条件而言,有"积极条件"(承认前提条件)和"消极条件"(承认阻碍条件)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因为或这样那样的原因选择不同的立法模式。本文将从承认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法律理论出发,分析和比较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最终明确"消极条件"这一立法模式更加符合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4.
一、一个学院式的问题 公共秩序,一般是被理解为一个法律制度不可动摇的核心。相对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没有采用明确的规定,《奥地利国际私法》第6条在述及公共秩序时,将其解释性地表述为“奥地利法律的基本原则”;德国在《民法典施行法》第6条、《民事诉讼法》第328条第1款第4项以及《自愿管辖事务法》第16条a第4项亦提及“德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