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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的最新发展——兼论中国出入境管理法的改造和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国福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5):46-58
过去20多年,移民法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在定位、价值取向、机构、技术、原则等基本理论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在经济移民制、技术移民制、投资移民制、亲属移民制、难民和非法移民和学生签证等移民具体制度上不断创新。在移民法技术、移民融入和国籍关联等操作和配套措施方面,日趋完善。中国有必要也很迫切地需要对之进行系统审视和认真思考,结合中国国情,创造性地实现中国出入境管理法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作为移民法后发国家的优势,推动中国出入境管理法的改造和重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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姗姗来迟的2012年《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弥补了中国绿卡制度缺失、持卡人待遇的不足。然而,能享受《办法》规定待遇的都是拿到中国绿卡的外国人,适用对象人数太少,也加大了中国绿卡执法成本。绝大多数持中国绿卡外国人来自发达国家,在中国过着优越生活,中国绿卡赋予其普通民众权利的价值并不大。要疏通持中国绿卡外国人转中国公民的途径,消除外国人在中国的不确定感。未雨绸缪地建立移民融合制度,不让曾经在许多国家出现的种族冲突在中国重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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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国内权益保护立法模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公民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越来越健全。适时赋予华侨完全的国内公民待遇,逐步淡化乃至适时取消对其的适当照顾,增加有关公民权益保障一般法中的涉侨内容,是保护华侨国内权益的有效方法。学界通说的制订特别法保护华侨国内权益,因其立法和执法成本巨大,并非保护华侨权益的最佳选择。保护华侨国内权益的立法模式由特别法转向一般法,以及由此引起的侨务工作的调整,是一个需要引起华侨工作者高度重视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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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福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6):69-73
2004年《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建立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中国绿卡)制度,是中国移民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该制度促进了中国的国际化,规范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但是,由于我国对永久居留制度、移民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等问题认识、理解和掌握有偏差,该制度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消耗了中国作为移民法后发国家的优势,阻碍了中国移民法实现跨越式发展,值得进行认真思考,以更好地进行针对性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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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福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5):74-85
不论是中国政府,还是美国、救助儿童会等其他国家和非政府组织都认为中国贩运人口非常严重。贩运人口侵害了被贩运者的人权。对贩运人口的需求是产生贩运人口现象的主要原因,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抑制需求和截断供给方面的消极作用不容忽视。以国际法视角梳理中国反贩运人口法律的历史发展,剖析其与加入的国际法律文件的差距,提出反贩运人口的法律对策,对于打击贩运人口,构建与中国应当履行的国家义务相一致的反贩运人口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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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福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1):63-68
国际法中的避难权,是基于出入境权,与驱逐外国人出境权、不将避难者推回绝境义务和驱逐出境抗辩程序权相对抗、共平衡的一项基本人权。避难权的本质是国家限制,国家没有国际义务给予其庇护。国家有权利驱逐未经许可入境或者许可入境后逾期不离境者对抗避难权。但是,只有完全履行不将避难者推回绝境义务、尊重驱逐出境抗辩程序权,驱逐外国人出境才是可以接受的。单独分析、实施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导致理论上理解的片面,和实践中处理与难民有关问题的不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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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福 《理论学习(山东)》1994,(12)
最近,军区宋政委就怎样把理论学习引向深入这个问题,作出了很重要的指示,提出下一步的理论学习要“进入思想、进入工作,改造世界观、改进工作作风”。要落实好宋政委的“两进两改”的指示精神,在全区打出这面旗帜,叫响这个口号,抓好工作落实,我认为一定要针对理论学习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常讲、常抓,在解决重点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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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境外权益法律救济手段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中国公民境外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宪法和其他国内法,要求有关部门提供国内法救济。也可以依照国际法,寻求所在国当地救济、领事保护、外交保护和国际人权组织救济。用尽当地救济,是从被害者所在国国内救济转向被害者国籍国救济的必经环节。领事保护主要是协助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起到帮助受害人用尽当地救济的作用,并不是代替个人主张其权利。外交保护和国际人权组织救济,是对当地救济和领事保护的重要补充。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个人无权要求国家进行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后,境外权益受害者可以直接向相关国际人权组织寻求救济。就中国公民境外权益保护而言,以上五种法律救济手段都有一定的发展,但仍存许多不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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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权源自人类的移民本性。已经被国际社会认可为一项基本人权。出入境权的规范必须既考虑到国家的利益,又要考虑到出入境权的人权内涵,同时要符合国际惯例.履行自身应尽的国际义务,这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虽然我国已从1985年开始认可出入境权.但是截止目前对出入境权的认可是不全面的,对出入境权的限制还不完全符合国际标准。正在制定中的《出境入境管理法》为我国全面有效规范出入境权提供了契机。参考国际标准。结合中国国情,改进我国对出入境权的尊重和保障,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