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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中国—东盟关系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在东盟的投资风险和投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涉及东盟国家的公共利益。为减少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的投资纠纷,保障"一带一路"投资的可持续性,建立保障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的投资体系至关重要。从1985年开始,中国与东盟各国陆续缔结了传统的双边投资协议以及区域性投资协议《中国—东盟投资协议》。虽然这些投资协议中部分条款的设置较为笼统,但大部分条款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和形式,总体上体现了中国对东道国利益和投资保护兼顾的"仁慈"型大国的投资法制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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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静嘉 《港澳研究》2023,(1):51-65+94-95
“一带一路”商事争端类型多样、纠纷主体复杂,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和商业习惯,仅依靠传统的司法纠纷解决方式已难以适应“一带一路”国家间跨境投资、贸易、金融、项目工程等多元需求。随着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纷平台建设,国际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已从顶层设计、理论研究过渡到实践层面的新阶段,但仍存在国际商事法庭功能不足、境外仲裁机构准入不明以及商事调解执行双轨制差异等障碍。《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均明确要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联动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因此,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与构建需充分利用港澳与内地签署的司法合作安排制度红利以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国际化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先行先试,突破现有体制障碍。通过在粤港澳大湾区优化国际商事法庭规则,创新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准入制度,测试商事保留和临时仲裁制度,借鉴最新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经验,加强跨境商事调解机制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设,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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