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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的經济形势是“五月二十六日經济条例”錯誤路線的后果 七个月的时間在历史上是很短的,对“五月二十六日經济条例”的草拟者来说,那就更短了。“五月二十六日經济条例”的草拟者們,設計者們以及忠实的維护者們,做梦也沒有想到他們所吹噓的作为“实現《經济宣言》的条例”的“五月二十六日經济条例”,只有七个月的寿命,不多也不少。如果根据政府在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举行的互助合作議会全体会議上的說明,作为法律上的尺度来衡量这个条例的寿命的話,那么苏加諾总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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