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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达坡  彭德雷 《德国研究》2023,(2):102-123+147-148
欧盟已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对外经济制裁发起主体。囿于欧盟自身的特殊架构,欧盟对外经济制裁体系内容庞杂,涉众面广,主要涵盖法律、政治与执行三个层面,内嵌有基础及配套立法、决策程序、执行程序及各类制裁与反制裁机制。随着数次修法及实践经验的积累,该体系框架已基本成型并有效运作。不过,欧盟对外经济制裁体系设计并非完美无缺,存在决策不确定、制裁运作壁垒、制裁执行不一致、欧盟司法干预、对外制裁泛化等问题,这为受制裁影响的国家、实体与个人提供了反制可能。中国可适当吸纳欧盟对外经济制裁体系建构与运作过程中的经验,从国内国际两条进路加强反制裁制度体系建设。一方面,持续完善自身反制裁立法及配套制度机制,成立制裁与反制裁专门主管部门;另一方面,加强对国别制裁制度体系的研究,善用境内外司法手段、他方制裁体系自有漏洞等进行“非对称”反制,持续运用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检验他方制裁措施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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