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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皖婧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0,34(5):79-86
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企业可能会随时面临因防控措施导致的停工停产。这种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既不可归责于劳动者也不可归责于企业的劳动给付不能,构成劳动合同的履行不能。研究认为,依据传统私法和劳动法的规则和理念,企业相较于劳动者具有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工资的风险。但从宏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于停工停产的企业来说,持续支付工资无疑是雪上加霜。全球疫情防控背景下,大部分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来分担企业的风险,通过社会保险补足劳动者的物质需求以达到保障就业的最终目的。研究的结论如下:我国应反思劳动法在应对疫情时的制度短板,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之下,从劳资协商、劳动关系履行和稳岗就业三个层面来应对疫情带来的持续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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