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孔令明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7,31(3):60-68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长期效果如何?学界对此研究比较薄弱。借鉴三人社会理论,通过对东莞市的劳动者、企业和调解员三方主体共2568个调查样本的统计分析发现,《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成本,抑制了用工灵活,引起了企业撤资,减少了就业岗位,同时提高了劳动合同签订率,延长了合同期限,但没有提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率,也未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标。 相似文献
2.
权利争议本应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实践中劳动者却频频采取罢工手段迫使企业满足其诉求.域外学者大多基于“团体协约相关性”理论和“争议行为正当性”理论,认为权利争议罢工不具正当性.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从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三个维度论证分析可见,权利争议罢工不具正当性.权利诉求本身不能证明权利争议罢工行为的正当性;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社会事实表明:权利争议罢工违背程序公正,甚至损害实体公正;权利争议罢工将增大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对罢工行为应根据其性质,分类加以规范,即:对权利争议罢工,不应赋予其合法性,应采“禁止”规范思路;对劳动者集体行使劳动抗辩权,应赋予其合法性,并采“允许+衡平”规范思路;对利益争议罢工,可赋予其合法性,并采“赋权+限制”规范思路. 相似文献
1